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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决定权下放检察官,具有标杆意义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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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论坛

  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体现了权责一致。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今年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给办案检察官。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果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受到掣肘,遇事请示汇报、办案不敢担责、有矛盾只会上移,不仅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也容易诱发案件带病起诉,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放权旨在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激发检察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那么,放权是否会导致权力滥用呢?民众的关切显然需要回应。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背景来看,一个是检察机关少捕、慎捕理念得以贯彻,另一个是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评议、审议制度日趋完善,其三则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得以良好发展,相关司法保障机制日益成熟,这就意味着这三类情形下达决定具有较扎实、较完备的司法实践基础,在相关领域对检察官适当放权符合实践。

  当然,与放权伴随的制度保障不可缺位。就目前检察机关办案来说,案件必须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办理,办案过程全程可溯、进度可视,相关请示、审批、决策也都通过电子审批全部留痕。不仅如此,决定权下放之后,对于有争议、有较大影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申诉案件,也将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予以公示,相关举措可以保障决定权运行阳光透明。

  更为重要的是,案件办理终身责任制将给检察官们戴上“紧箍咒”,在信息化和大数据背景下,相关案件的决定情况、办理速度及效率,整体业绩及职业操守情况,都将记录到检察官的个人档案中,这关系到检察官个人的收入、晋升、进退留转、纪律惩戒。换而言之,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若滥用下放的决定权,必将承担终身追责。

  决定权的下放释放了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主观能动性,相关机制的制约则激发检察官的责任心。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体现出了权责一致,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这不仅是司法规律使然,也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

  □黄磊(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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