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刑法的本质功能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和预防,司法部门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
据报道,3名小伙在凌晨3点时趁人不备,窃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车里的3000块钱,但在凌晨4点时主动救援了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据当地警方和姑娘闺蜜的说法,三名小伙在营救姑娘时非常积极,发挥了很大作用。
根据“新浪湖北”官微发起的投票,80.6%的网友认为“功过分明,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另有11.1%的网友认为“小伙们还不错,希望酌情从轻处罚”。该结果跟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大体相符,说明社会在此事件上的看法趋于理性和一致。
严格意义上讲,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
对于盗窃行为,由于3000元钱已经达到了刑法入罪门槛,毫无疑问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救人行为,由于已构成了见义勇为情节,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予精神嘉奖和经济帮扶。
但万事皆有联系。当盗窃和救人发生在同样的人身上,还几乎是同一时期发生时,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上,都有将两个行为整合在一起进行评价、处理的必要和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救人,帮助挽救一条生命,当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论上的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
也就是说,3名小伙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名小伙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数额不大,很可能是一时冲动、侥幸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时经济困顿所迫。
而从事后积极救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3名小伙的盗窃行为并未掩盖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机关也可以来一次“救助落水”行动。
刑法的本质功能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和预防。对3名小伙依法从宽处理,促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或许更能实现刑法的意旨。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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