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河南此次新规值得借鉴之处,不只在于大手笔奖励的“轰动效应”,也在于将善意体现在众多制度细节中。
见义勇为者死亡,将一次性给予百万抚恤金;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近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甫一公布,就引发广泛关注。
毋庸置疑,河南这一纸新规的亮点颇多,而最引人瞩目的,还是“认定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100万抚恤奖金”,这刷新了省级见义勇为奖金标准的新高。
此前广州也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奖励100万元,但考虑到两地的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差距,前者似乎更显“含金量”。
奖励百万,虽然仍难代偿牺牲者的生命代价,但最难得之处,是它对见义勇为者释放出的“最大的善意”。从道德激励角度和民意基础看,这类善意多多益善。
有更多善意,才能让“好心人”少些心寒。上个月有媒体报道,河南农民李修国于今年7月在河南与山东两地的交界地带参与救助溺水者,至今未找到尸体。其家人先后向两地相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认定却未被受理。此次草案明确,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适用同样的奖励标准,相信此后类似争议能得以避免。
重奖见义勇为应是“必选动作”。体现在奖金上的奖励力度,确实也最容易引起关注。
但河南此次新规值得借鉴之处,不只在于大手笔奖励的“轰动效应”,更在于将对善举的回馈体现在更多的制度细节中。对其他地方而言,优待见义勇为者,需要“重奖”,也需从多方面汲取寓于“百万奖金”中的善意。
就眼下看,各地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覆盖面已较为健全,但纸面的权益落入现实,还常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认定的不确定性仍较大;二是,持续性的权益保障依然乏力。
见义勇为认定,目前普遍实行的是申请、举荐制。这意味着申报者个人或家人,往往要承担搜集见义勇为证据的责任。但因见义勇为时的环境限制,及证据意识与搜集能力的不足,有些见义勇为者只能放弃申报。在新加坡,当申报见义勇为出现认定难时,政府有关部门须主动收集证据。这种举证责任的优化或可借鉴。
有的地方还出现过以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由,拒绝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认定的现象。河南草案新增了“对举荐、申报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条款,体现了责任倒逼,接下来,何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还有,见义勇为者需要一次性表彰、奖励,也需要持续性的权益保障,而非一旦离开社会关注就面临“人走茶凉”的尴尬。媒体就披露,某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八成以上生活堪忧,近年来另一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也有七成以上面临生活问题。
所以,在奖励见义勇为者问题上,后续包括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的跟踪保障,也考验奖励制度的“良心”。
对见义勇为者,必须给予他们应有的尊严和厚待。如果说,本月起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从责任认定上弱化“做好人”的风险顾虑,那在事后给予见义勇为者笃定的权益保障,则是落实对社会正义的正向激励。
这无关“福利”,而是一个社会对善举应有的回应。这种回应,连着责任,也连着社会道德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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