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干预监督执纪案件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9种影响公正履职情形
领导干部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很可能影响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职。对此类行为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近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制度,明确对此类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情况,将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9种情形属打听过问干预案件
新出台的《关于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有9种情形。具体包括:
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及了结情况、初核及案件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关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威胁、利诱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安排涉案人员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私下约见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或安排上述人员以电话、短信、微信、纸条方式打听案情和提出请托;违反工作程序为涉案人员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材料;其他影响依纪依法公正履职的打听、过问、干预行为。
任何人员打探案件均需登记
《办法》指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任何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件,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并主动、及时登记报告,全面、如实填写《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报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情况,将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岗位或职务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延展
干预监督执纪 多省份有新规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6年11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执行措施。
今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施行。2月,中央纪委机关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正抓紧研究制定《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和违规请托办私事实行报告备案的规定》,促进规则的要求有效落实。
截至目前,山西、甘肃、山东、云南、河南等多省份均已对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出相关规定,明确实施报告制度,并对违纪行为进行问责。
其中,甘肃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违规情况汇总后报送领导,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山西和云南省强调,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行为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进行打击报复或存在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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