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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九成系老人诉求赡养费

怀柔法院通报赡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部分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互相推诿,存“攀比”心理

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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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重阳节即将到来,怀柔法院昨天上午就赡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2015年至今年8月该院共审结赡养案件中,9成以上是老人状告子女要求给付、增加赡养费。

  赡养案件部分原告近百岁高龄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夏阳介绍,2015年1月至今年8月,怀柔法院共审结赡养案件195件,以原告起诉被告子女要求给付、增加给付赡养费案件为主,案件数量为170件,占据审结案件总数91%,另存在诉请被告子女方通过定期探望自身、轮流共同生活等形式履行赡养义务。

  通过对这些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分析,法院发现提起诉讼原告年龄普遍在六十周岁以上,甚至部分原告年龄近百岁高龄,多行动不便。

  赡养矛盾纠纷应尽早疏导

  “相关案件涉案被告子女人数众多,90%以上的案件中被告人数均在三人以上”,夏阳表示,在原告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各个子女之间对于履行赡养义务往往具有“攀比”心理,互相推诿,“我们发现部分被告子女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有的在分家之际对赡养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未分得财产的很多人理所当然认为不需要再对父母进行赡养。”

  夏阳介绍,解决赡养问题除了通过法院层面调解判决外,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人员也应注重平时做好群众孝敬老人教育引导工作,对于存在家庭矛盾的,应当早期进行思想疏导。此外相关部门也应注重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障制度健全工作,为老年人生活、就医等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 追访

  子女无力赡养老人 酌情减少赡养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部分高龄赡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子女也多已进入老年,这些子女一方本身已经因年老等因素面临自身医疗花费等支出,本身经济能力薄弱现象十分突出,加之年老精力不济,在赡养父母问题上多面临力不从心的现状。

  如果子女确无能力赡养老人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介绍,首先法院会劝说老人子女以轮流赡养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一般其收入不高或者负担较重,共同轮流赡养的方式会少支出赡养费,或者劝说其他子女多承担些赡养费,以达成赡养调解协议。”

  在审判中,法院会考虑老人的实际收入、当地生活水平与子女的收支情况,如果确实遇到确无能力赡养老人的子女,会酌情减少其应负担的赡养费。另外在执行环节,法院会依据判决内容强制执行,但遇到确无能力赡养老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分期方式或者延期方式支付赡养费,以缓解其暂时的生活困难。

  此外,针对赡养费用上升的情况,法院建议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就业安置,多途径确保辖区群众有稳定工作岗位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赡养老人。

  ■ 案例

  老人自愿住托老所 子女应承担费用

  在怀柔法院昨日披露的一起赡养案件中,自愿在怀柔安各庄村安馨托老所生活的鲁老汉,将自己一对儿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托老费、医药费等。然而在庭审中,其儿子表示,之前赡养了老人10年,已尽赡养义务,此次是姐姐将老父送到托老所,自己不同意父亲去托老所,也不同意承担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不因子女先前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免除或增加其赡养义务。鲁老汉希望在托老所安度晚年的意愿,儿女应当给予尊重。为此,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老人的相应费用。

  “即使老人是个人意愿住进养老院,其子女也应承担老人相应的生活费用”,夏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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