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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化离职者公司收益在哪

2017年11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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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成都商报报道,25岁的程序员戴翔通过面试后,被新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原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

  在社会流动日益频繁的当下,跳槽逐渐从稀奇事变成平常事;以年轻人为主力的互联网行业尤其如此。面对达不到期望、产生心理落差的工作,“退出”便成为常规选择。

  通过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既建构了契约关系,也形成双方的利益协商与利益博弈。不可否认,离职给公司的运行带来不便也会给公司尤其是小微企业带来损失。不愿意“成人之美”的原公司,选择了“既然做不成朋友,那你就是敌人”的对立立场,试图让这位小伙子“悔不当初”。

  员工离职,这家公司没有反思自己在薪酬待遇、工作待遇、发展空间上的问题与不足,而是先入为主地断定员工“任性离职”。并通过离职证明将员工污名化,从而让他在求职过程中碰壁;这样另类的规训与惩罚手段,透视出一家公司的“价值底色”——不仅不愿意“成人之美”反而想方设法地“使绊子”,这种“小心眼”不仅损人不利己,也透露出公司背离社会流动潮流的陈旧观念。

  每个人都需要寻找契合自己的价值实现通道,员工离职并没有“原罪”,没有必要对其污名化。说到底,真正能够留住人才的,还是价值实现带来的成就感与满足感。

  □杨朝清(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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