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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相关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底明年初产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

2017年11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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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 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等,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船舶吨税法草案等,审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将在人代会上产生

  据新华社电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京晋浙试点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各地试点方案与京晋浙基本一致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将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全国各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草案还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农村土地经营权如何入股,抵押担保融资?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拟对上述农村土地改革的焦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提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本次修法是施行14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首次明确“三权分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此系现行法律首次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刘振伟称,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弃耕抛荒超三年收回承包权

  “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农地用途不会改变?此系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

  对此,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土地经营权可融资担保、入股

  刘振伟表示,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此前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据此,草案提出,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草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

  如何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此系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刘振伟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称,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33县市区农地入市改革拟再试一年

  包括北京市大兴区,试点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天上午,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表示,北京大兴等33个县市区推行的农地入市等农村土地改革,拟再试一年。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姜大明表示,33个县市区试点两年多来,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

  不过,“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姜大明说。

  他表示,“从试点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效果也比较显著。同时,通过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地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这些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十分成熟的解决方案”。

  33个县市区的改革试点原定今年12月31日届满。姜大明强调,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拟将试点期限延长1年,即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十)拟增“侮辱国歌罪”

  公共场合歪唱国歌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现行刑法拟作第十次修改,继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之后,拟增加“侮辱国歌罪”。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写入了“侮辱国歌罪”。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作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两高、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王超英说,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的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出修改: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新设五大电商义务规范

  电商经营者禁止“刷单”“刷信誉”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目前,距离“双11”还有10天。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对比去年底的一审稿,二审稿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新设五大义务规范条款。

  此前一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要考虑电商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平衡。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表示,按理论讲,在立法上消费者的积极性应该很高,但现实并非如此,反而是电商的积极性更高。“电商想赶快制定这部法律,是为了规范自己?不是,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他说,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法就要考虑电商的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这个平衡不能保持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二审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一审以来,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此,二审稿新增了五条义务规范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说明令禁止“刷单”“刷信誉”。

  其次,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再有,二审稿要求,用户注销不得设置障碍,“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自营业务”是不少电商平台推出的重点业务。二审稿规定,平台对电商自营商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竞价排名”也写入了五大义务规范条款中,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焦点1

  “明知”改为“应当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加码

  侵犯知识产权是网购假货现象的诱因之一。此前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侵权责任”条款不够火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就以该条款为例,指出该条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他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明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了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业内人士评价说,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严格的要求。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2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网店不用工商登记

  此前一审时,“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系热议焦点。

  针对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审分组审议时,李连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上述条款“开了个口子”,“实体店经营场所本身负担很重,有些网店若可以不登记,那在登记问题上就存在不公平,也存在税收漏洞。”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一审稿有关工商登记范围的条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综合上述意见,二审稿将有关工商登记范围条款调整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据此,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体网店,仍不需要工商登记。

  焦点3

  电子支付未授权造成损失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

  此前一审稿规定,未经授权的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不过,如果满足两个条件,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免责,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条件为: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过错造成的,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审稿修改了上述未授权支付纠纷的处置规则,提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未授权支付的过错举证责任,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在未授权支付纠纷中,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免责必须满足一个前提,自身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由消费者过错造成的。

  此外,一审以来,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证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

  为此,二审稿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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