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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老师为何明知有监控还敢虐童

2017年11月1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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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亲子园“虐童”事件警示我们,有必要让幼教从业人员对“虐待被看护人罪”有所认知。

  近日,携程亲子园“虐童”视频在网上热传,幼童被推倒撞上桌椅、被喂芥末而恐惧哭泣的画面,刺痛着很多人的心,家长们泣不成声的哭诉所传达的愤怒、忧惧,正感染着每一个家有幼儿的父母。

  在震惊和愤慨之后,有必要思考:为什么幼儿老师明知教室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胆敢“虐童”?从视频来看,其虐待动作熟练自然,旁边的老师视若无睹或阻止,这反映了虐待行为的惯常性,或者说可以推定有些老师并未意识到这具有刑事违法性。

  她们是不是不了解虐待幼儿不仅是被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所禁止,也为包括行政处罚法、刑法所禁止?目前我们无从判断幼儿教师的入职培训是否欠缺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但亲子园“虐童”事件警示我们,有必要让幼教从业人员对“虐待被看护人罪”有所认知。

  2012年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案,最终当事人只是被行政拘留15日,就引发争议。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当地警方的无罪处理并无不妥,因为针对幼儿的虐待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备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之主体条件,且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程度。

  此后,针对虐待幼童的行为是否入罪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热烈讨论。最终,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一个新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据此,幼儿教师、保育人员等负有监护、看管、抚育、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惯常性、持续性地对儿童进行精神和肉体折磨摧残且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拘留处理,或仅被视作违反师德和纪律开除了事。同时,如果幼教机构本身作为单位犯此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如果幼教从业人员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其职业资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剥夺。

  通过查询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吉林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4名老师因多次采取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幼儿,就被法院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定罪处刑。

  刑法是制裁规范,也是行为指引规范,应该通过个案的警示教育,让幼教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心存敬畏,知道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严格管教、适度惩罚可为,但对孩子精神肉体的折磨摧残绝对不可为。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当事人是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囿于证据尚无从判断。但据报道:现3名涉事人员已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拘,上海长宁区检察院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调查取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预设幼教从业人员都有此种朴素道义;而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更信赖全面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儿童人身权利。希望通过本案引发的广泛热议,幼教职业群体能增强法律意识,珍爱我们幼弱无辜的孩子。

  □董文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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