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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金融科技
紧绕实体经济需求和传统金融服务短板
新京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科技在其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李东荣: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要求,真正抓住了金融业的初心和本源,体现了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从本质上讲,经济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是顺应经济需要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但回顾历史,我们发现,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失衡、金融资源体内循环、金融创新脱实向虚等现象,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屡见不鲜。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规制不健全、竞争不充分、非市场行为干扰等体制机制因素,也有部分从业者自身对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理解不深刻、不到位的内在因素。
当前,金融科技发展必须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和传统金融服务短板,把握好金融科技创新的着力点。要通过业务与场景的广泛结合、技术与流程的有机整合,着力推动传统金融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高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要依托技术驱动的金融新业态、新工具、新手段,把金融资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为“一带一路”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金融科技支持。
要注重发挥金融科技在解决普惠金融面临的成本高、效率低、商业不可持续等方面的技术优势,着力探索数字普惠金融新模式,提升小微企业、农民等经济主体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参与程度,释放更多市场活力和经济潜力。
新京报:金融科技如何更好地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李东荣: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带有全局性、总体性的重要判断,对当前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多期待。
实践表明,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形成了数字普惠金融新理念、新工具、新模式,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减少物理网点和营业时间限制,推动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步路”问题。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机遇和挑战总是相伴而生。金融科技在解决一些老问题的同时,客观上也带来了数字鸿沟、多重风险叠加等方面的新挑战。
对此,还需要有针对性地把一些基础性工作做深做实,才能真正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发挥好金融科技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坚守普惠初心。始终聚焦小微企业、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等重点服务对象,着力解决“三农”、创业创新、脱贫攻坚等薄弱领域存在的金融服务问题。通过不断提高普惠金融领域监管规则、政策激励、资源配置的精准性和针对性,综合破解普惠金融机构“使命漂移”这一世界性难题。
二是加强风险防范。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字普惠金融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和市场准入体系。利用数字技术改进监管流程和能力,探索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区域试点、产品试验等创新管理机制,使创新带来的风险处于可管可控范围。
三是完善标准规则。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快数字普惠金融标准规则体系建设,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在服务要素、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产品定价、合同文本、合格投资者认定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加强金融教育和消费者保护。通过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合同登记、风险提示等手段,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全流程的透明度,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强调“卖者有责”。要以低收入人群、农民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为重点,分类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精准教育,提高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谈金融监管
不允许打着改革和创新旗号的伪创新
新京报:“创新”是金融科技的基因,很多机构创新也时常遭遇争议,如何辨识有意义的创新和伪创新?
李东荣:金融业是一个与财富打交道的特殊行业,存在高风险性、强涉众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这也决定了金融创新如果缺乏正确的发展理念和价值导向,就可能滑向自我循环、过度膨胀甚至引致经济金融危机的境地。
金融科技创新必须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价值导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从业机构要以是否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普惠水平,是否有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的标准和原则,积极稳妥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绝对不应该搞那种脱离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阶段、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过度创新,也不能搞脱离实体经济需求、标新立异的所谓创新,更不允许打着改革和创新的旗号去搞那些诱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法律监管、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伪创新。
新京报:当前,各类金融科技创新迸发,也对监管提出考验。金融监管如何在保证创新的同时,有效抑制风险?
李东荣: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要求我们更好地把握好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的适度平衡。
纵观世界金融发展史,由于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外部规制的滞后性等原因,每一轮重大金融创新在诞生之初往往都伴随着风险的快速积累甚至引致金融危机的过程。比如,纸币取代了金属货币,扩大了通货膨胀幅度和范围;股票交易的出现,催生了资产泡沫的形成;本世纪初,欧美资产证券化领域的过度创新和风险管理的滞后,引发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
从金融业“抑制、创新、风险、规制”的动态循环演进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平衡。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借鉴监管沙盒、监管科技等新理念,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创新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应用试点、产品测验,让金融科技创新“走得动、行得通、做得正”。
另一方面,要按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所有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的基本原则,通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并行互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金融科技风险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让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
谈金融科技开放
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不是取代和颠覆的关系
新京报:在发展金融科技方面,近年来金融科技公司声势浩大,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一些束缚?
李东荣:金融科技发展的全球实践表明,传统金融机构是金融科技的重要市场主体。近年来,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和挑战非常明显,特别是在移动支付、消费金融等业务领域,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优势,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面临前所未有的外部竞争压力。
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并没有故步自封,而是积极拥抱金融科技,依托自身的技术、人才、品牌、信用优势,在战略规划、组织架构、资源布局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在移动金融、智能网点、直销银行等业务领域重点发力。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实践也充分证明,中国金融业在科技创新应用方面,从来不是保守的落伍者,而是积极的推动者,也是直接的受益者。
当然,客观上讲,传统金融机构自身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不适应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科技作用的发挥。比如,金融产品研发普遍还延续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往往要经历跨部门沟通、反复论证、多层审批,存在环节多、流程长、耗时久、创新容错不足等情况,容易错失业务发展的时间窗口。
此外,传统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更重视成本收益,对一些落地时间长、先期投入大、见效慢的金融科技创新而言,存在一定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如果能够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这些体制机制上的不足,就能够更加充分地释放金融科技创新活力,推动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转型升级。
新京报:今年以来,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开放合作成为一股潮流。在新金融生态构建中,您如何看待科技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李东荣:在公平、开放、联动、共享的信息化时代,封闭式、割据式的经营发展思路已经很难适应时代要求。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的全球实践表明,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并不是取代和颠覆的关系,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都是金融科技领域的重要市场主体,在构建金融科技生态圈和产业链方面既有竞争,也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美国政府在奥巴马总统卸任前夕,发布了《金融科技框架》白皮书,提出了发展金融科技的十大原则。其中第一条原则就提出,新兴金融科技不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颠覆,两者是共生的关系。在中国,我们高兴地看到,当前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技术研发、账户联通、风险管理、精准营销等方面的合作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
今年以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与京东、百度、腾讯、阿里开展战略或业务合作,交行和苏宁、民生和小米也宣布开展战略合作,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
相信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这样的跨界“结对子”,通过一段时间在机制和理念上的磨合,将会增强两者的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A特04-A特05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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