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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币退押金:先违法后刁难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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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辞职两月后,四川雅安市的潘老师领到培训机构“新目标教育”补发的押金:10000枚一角硬币,共1000元。校方称:因潘老师在工作和离职期间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故采取这种合法方式表达不满。

  离职两月,闹到当地劳动局,才部分讨还校方原不肯退的押金,可第一笔到手的,竟全是1角硬币。校方故意用这种方式制造麻烦,消遣戏弄人,实在让人鄙夷。

  更严重的是,这成堆的一角硬币,暴露出校方收取押金的违法问题。校方也承认,“诚信保证金”是用于规范任课教师诚实守信,要求任课教师不能在学期中途离职。而《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教师并非包身工,有着离职的自由。无论《劳动法》第31条,还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劳动者一方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作要求,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潘老师在法定框架内离职,也就无可指摘。

  《劳动合同法》第84条则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而当地劳动局对此劳资纠纷的调处结果,却是由校方分多期按月退还,这也暴露出执法疲软问题。一者,本是教师劳动所得,也就5000元,一家培训机构这都拿不出来,必须要分期?二者,法定的罚款呢?

  只有当地劳动部门严格执法,才能灭灭这家培训机构违法收押金在前,拒绝退还在后,继以硬币“刁难”的嚣张气焰。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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