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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370失联赔偿,岂能无人承担?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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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作为“衣钵传人”的马航国际,继承了原马航的财产等权利,也应继承债务诉讼,属于适格的法律责任主体。

  马航MH370失联三年多,随着索赔诉讼在国内提起,这起全球性事件,再次回到舆论“风暴眼”。11月20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庭前会议,家属们向马航等5个被告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金额在1000余万元到7000余万元不等。

  但从新京报报道看,索赔之路并不平坦:事故发生时所属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后成立的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与飞机发动机有关的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安联保险集团在法庭逐一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均拒绝承担责任,让家属们倍感失望。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定的“无限制责任”,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每名旅客可获得不超过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

  当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还有另一种过错责任赔偿。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追加责任。

  如果马航可以证明,失联事件是其他外因导致,或者自身没有过失,则马航不需承担额外赔偿。如果存在过错,航空公司则承担无限制责任。

  失联乘客亲属选择国内诉讼,既能以国际公法作为准据法,还能援引国内法律,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

  早在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便已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如今主张“下落不明”来拖延,显然过于牵强。而作为“衣钵传人”的马航国际,尽管“变身”,但继承了原马航的财产等权利,也应继承债务诉讼,属于适格的法律责任主体。除了马航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飞机或者飞机的发动机与事故发生相关,相应公司、厂商的法律责任就不会落空。

  而安联保险在法庭上主张的“不是马航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恐怕与事实有所出入。据媒体报道,德国安联集团是受理马航坠毁客机理赔的主要再保险商,险种为飞机机体(针对飞机本身的保险)和责任险(包括乘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平心而论,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利益抗辩,拒绝承担责任,是一种常见现象。不过,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靠事实证据来说话,靠法律依据来支撑。对有关责任方来说,法律责任终归是赖不掉的。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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