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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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取暖被拘让人寒心

2017年12月0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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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报道,日前,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在夜间巡查时,发现某小区建筑工地地桩处、过道处燃起三处燃煤明火,经查,是工人加班施工,以此取暖。燃煤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忻府区公安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网上有人质疑,仅仅烧炭取暖,就要行拘5天;那排放废气的工厂,负责人是否就要被判刑?工人简单的燃煤取暖就被拘,触犯了公众的朴素认知,一些人的质疑并非无的放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城区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规定,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所以,对工人户外燃煤取暖作出处理,并非没有依据。

  但于此案,拘留5日的处罚方式,却颇有商榷之处。首先一个质疑是,这个处罚是否适当?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方式,在行政拘留的选择项之前,还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常理而言,室外作业燃煤取暖,只需要很少的煤炭,对空气污染的危害性不会很大,批评教育或者是罚款可能是最合适的处罚方式。行拘5日,给人以过罚不当的观感,也有不教而诛之嫌。

  环保是社会治理的一环,治污是民生,体恤劳动者同样也是民生,两者不能割裂。“可怜身上衣正单”,民生多艰终可哀,期望当地环保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多些人文关怀与执法温度。

  □新吾(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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