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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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要求获罪,冤不冤?

2017年12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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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公众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府相关领导开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维稳为由,允许开发商给两个小区增高楼层。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给新增楼层办理了许可证。周口市中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夏明旭称,自己是在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法治社会中的法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是检验政府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履职正确性、合法性的标尺。“服从性原则”高不过“依法”的原则,夏明旭等官员的错误在于,“服从上级”被置于首位,“依法”被排在了其次。

  作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是其职责。因而,对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这种滥用职权的问题,检方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审判,没啥不妥。

  最终,夏明旭等官员被判有罪但免予刑罚,其中不乏法院基于某些现实层面的考量。但出台违法会议纪要的地方政府、相关领导,是否更是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不能没有说法——这也是舆论很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实中,个别地方政府、上级领导出台违法决定、发布违法指示的情况不少,而下级则通常只唯上、不唯法地执行。这个背景下,只有追究执行者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决定者”的责任,才能让“依法行政”的理念体现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始终。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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