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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照价赔偿丢失“名画”,是对物权的尊重

2017年12月1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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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如何建立和强化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观念呢?我认为,严格执法《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制度很重要。

  28年前,北京人孙建龙携带两幅“名画”到广东出差,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予以控制。查无犯罪事实后孙建龙被释放,而两幅“名画”仍被拱北分局扣押未还。再后来警方以画作是赝品、已丢失为由迟迟不予归还,但并没有能证明是赝品的鉴定材料。28年过去,孙建龙未能向当地警方要回“名画”。12月4日出现转机,珠海中院就该案进行第二次调解,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表明了赔偿态度。

  28年了,孙建龙每年都数次从北京前往珠海索要画作,“光路费就花了50多万元”,多少次提起复议、起诉都不被受理或被驳回,所花费的心血精力和遭受的精神煎熬,绝非常人能够想像。

  事实上,孙建龙案并不是孤例,吉林桦甸商人于润龙2002年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46公斤黄金被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后虽被判无罪,但46公斤黄金的发还却异常艰难,前后历时13年,直到2015年才要回。

  为何屡屡出现这种现象?窃以为,同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尚未建立起尊重私人物权的观念有关。

  我国民法引进“物权”一词较晚,1986年《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指代,2007年《物权法》通过前夕,还有法学教授认为将私人物权同国家、集体物权同等保护违反宪法,因为宪法只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年的法学教授尚且如此认为,当时的有些公职人员认知不到位,也不奇怪。

  回到本案,孙建龙当年携带两幅“名画”到广东出差,珠海警方怀疑其涉嫌走私文物,对其“名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扣押,是合法的。但后来发现孙建龙没有犯罪事实后,在放人的同时也应将名画发还,再扣押就是渎职侵权了。

  而珠海警方接下来又以“画作是赝品,且已丢失”为由不予处理,这也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哪怕赝品也有它的价值,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能持有赝品,且赝品处分权也在于赝品的物权人,而不在于当事警方。何况,当地警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为赝品;再者,当地警方对扣押的物品保管不善,理应照价赔偿,绝不能成为不赔的理由。

  如何建立和强化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观念呢?我认为,严格执法《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制度很重要。国家机关侵犯私人物权,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现的,不能仅仅由国家财政买单了事,而应当在追究有关人员渎职责任的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让侵权渎职者自身付出巨大的财产代价。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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