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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富二代死缓被撤,法律已仁至义尽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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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杀妻被判死缓,本意是为了最后挽留犯罪者。然而,吉星鹏却用屡屡伤害他人的恶劣行径,证明了自己“不堪挽留”。

  2013年4月24日晚,吉星鹏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酒后回到位于南京建邺区西堤国际小区家中,与其爆发激烈争吵。次日清晨,在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其当场死亡。

  这引发广泛关注。2014年4月18日,吉星鹏被南京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得到50岁左右才能出狱。

  然而,已经“侥幸留命”的他,却因为服刑期间5次暴力伤害他人,被南京中院认定实属“不堪改造”,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旦该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其执行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这份判决还没有生效,提起上诉的吉星鹏,理论上看,或许还有“一线生机”。但从司法实践看,类似吉星鹏这种故意伤害多人,并且致两人轻伤的情形,无疑属于刑法第50条“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范围,被撤销缓刑,基本上已成定数。

  或许很多人心存疑窦:在牢里打了几个人,怎么会弄得把自己的性命也要丢了?

  从死缓制度的立法设计上看,将“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作为撤销条件,保留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有充分的科学合理性。

  必须正视的是,监狱是关押服刑人员的封闭场所,这种服刑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样一个地方必然需要更严格的监管秩序。如果每个服刑人员都像吉星鹏那样,动辄伤害他人,又不用受到严厉追究,何谈能正常改造,监狱又何以规范和维护正常秩序,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发生?

  重回到四年前,吉星鹏因为夫妻矛盾酿造血案,手段非常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被法院判处死缓,足以证明罪行极其严重,只是法庭考虑到“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所以才没有判决立即执行。

  这种体现司法宽容性和教育性的刑罚制度,本意是为了最后挽留犯罪者。然而,吉星鹏却用屡屡伤害他人的恶劣行径,证明了自己的主观恶性很大,着实“不堪改造”,也“不堪挽留”。

  近年来,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针对之前减刑、缓刑、假释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作出严格的规范限制,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针对吉星鹏服刑期间的故意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作出负面评价和重新判定,既是新刑事政策的体现,也能释放出严控减刑缓刑、严正监管秩序的决心,有利于更多人安心服刑改造。

  事实上,虽然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同属于死刑刑罚,但实践中大多数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死刑立即执行却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继续生存和改造的可能。二者之间隔着生与死的距离。揆诸现实,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虽有先例,但并不常见。

  从当初残忍地制造轰动一时的血案,到被判死缓“逃脱正法”,再到如今“造事生非”面临死缓撤销,吉星鹏“归去来”的遭遇,只能说是自作自受。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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