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日益提高。
在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很多新问题逐渐摆在了企业面前,其中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是当下被“走出去”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和大家来聊一聊“走出去”员工的缴税问题。
“您好,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基本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子公司发放,请问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可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这是最近一段时期频频发生在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的对话,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对于“走出去”方面的税收政策不甚了解,很容易忽视了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此一来便给自身带来了涉税风险。
“走出去”企业究竟有什么义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的规定,境内派出机构负有代扣代缴“走出去”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换言之,企业外派员工并支付了工资,那么企业对于自己支付给员工的这部分所得是仍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员工在不在国内都是一样的。至于员工从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处获得的收入则有两种申报方式:第一是自行申报,第二是委托派他出去的企业代征税款。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代表处等。
了解了纳税义务,那么税款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此作了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外派员工境内、外同时取得收入的,两项收入要分别按照中国税法进行计算,各自减除其各自的费用,然后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按照税收协定的内容,外派员工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凭完税凭证原件,是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抵扣的,所以大家不用担心税款会出现重复缴纳的情况。在此还要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保管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凭原件才可以进行抵扣。
王龙(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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