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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身份证,不该成个人财产“黑洞”

2018年01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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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冒用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则身份证丢失者的维权之苦,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买房,林女士不会知道,自己的名下竟然有两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公司。“因为名下有企业,我每月必须多付银行贷款利息700元。”(1月1日《中国青年网》)

  身份证被冒用,可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现实中,类似名下多几家公司,有一笔贷款,甚至被纳入了失信人黑名单的案例举不胜举。被冒用的情节多是相似的,身份证偶尔丢失就会出现大概率的冒用现象。此类现象频发,除了身份证本身的管控体系存在短板,还在于未能做到责任追溯。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个人有妥善保护身份证的义务,不过,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此意味着,一方面,如同银行卡一样,在新卡已办理的情况下,旧卡的功能和作用随之消失,相关部门未能提供像银行卡一样的技术防控措施,或者通过联网手段给予预警,属于技术性缺陷;同时,居民补办身份证的程序属“丢失宣告”的行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对相关机关实施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现实中,被冒用的当事人往往“求而无门”。要么以“未产生经济损失和纠纷”而拒绝立案,要么以“类似事件太多”而给予搪塞,要么让“可以提起诉讼”而规避己责。以本案为例,要么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无效以注销,要么向工商部门走正常的注销程序,又得经历一系列繁琐的公告、承诺流程。

  冒用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则身份证丢失者的维权之苦,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

  因而,身份证被冒用,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立案查处冒用者;与此同时,承担把控和审查之责的银行、工商等部门也要建立紧急干预机制,对落实内控机制不力造成的个体损失,给予赔偿。而个体除了向更高部门进行投诉外,也可以采取向法院诉讼的方式,用法治的手段堵住这一“黑洞”。

  □堂吉伟德(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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