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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途中乘客猝死处置合规但不够“保险”

2018年01月0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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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为了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也不能有一丝懈怠。

  2017年12月,有媒体报道了厦门一旅客符女士在搭乘海南航空HU7440航班途中昏厥,最终不幸去世的消息。符女士家属认为航空公司延误了抢救时间;涉事公司则回应称,正在和家属沟通并协助后续处理,对家属的恶意诋毁或将追责。

  飞行中发生任何意外,尤其是乘客突发疾病,绝对是件很棘手的事。低于地面的大气压,医疗设备的相对不足,返航、备降所需时间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航班乘客突发疾病后恶化的诱因。也因此,目前国内民航系统有着一套相对规范的应急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

  从媒体对符女士一事的还原,和海南航空在事后的声明来看,该班乘务组的急救措施基本及时有效,已经尽到了协助救治义务。而航空公司声明符女士乘机前隐瞒身体状况,保留对符女士家属恶意诋毁或侵权行为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的权利,也符合《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航空公司从规则上来说,确实没有过错。但在规则之下,难道就没有自主的判断和可操作空间来换取符女士的一线生机吗?

  同样是2017年12月,国航北京飞往成都航班起飞后,一名旅客疑似晕厥,航班立即返航;返航途中,该旅客恢复意识,情绪激动;飞机落地北京后,该旅客拒绝下机,随后被强制带离。

  两相对比,海航还是应反思:征求发病旅客意见后继续行程,是在冒险。为了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也不能有一丝懈怠。要始终抱着生命第一的观念,来处置任何机上意外。

  “八该一反对”是民航秉承多年的飞行安全文化,要求面对低于机场、机长天气标准等情况,“该返航的返航、该备降的备降”。那么,面对乘客突发身体状况,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该下机检查的下机检查”呢?

  □陈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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