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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精尖”产业试点土地弹性出让

土地租赁期限不超15年,园区可安排不超15%配套设施;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8年01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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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今后,为加大对高精尖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北京将率先在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试点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降低高精尖产业土地使用成本。

  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根据《意见》,试点将率先在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展开。

  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园区向入园企业提供土地3种土地利用方式: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园区开发企业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

  《意见》中指出,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制定。

  此外,入园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根据园区规划,入园企业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属投资企业所有。

  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哪些产业能入园呢? 对于“高精尖产业”的入园标准和审核,《意见》中明确,在落实全市产业目录、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产业规划、产业准入清单,并适时组织评估。

  《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确定产业用地年度实施计划,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同时,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与园区及周边居住用地相匹配,产业园区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如何保证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项目?《意见》要求,签订供地合同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入园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同的附件。履约监管协议书包括约定退出条款,明确入园企业运营后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监管处理措施,以及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退出方式。

  《意见》强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管协议书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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