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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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监督国资,利于建立“明白账”

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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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国务院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人大监督,既是人民的愿望,落实国资的人民属性,也符合宪法的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报告框架、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审议重点等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资产,亦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国务院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人大监督,既是人民的愿望,落实国资的人民属性,也符合宪法的规定。

  近年来,虽然各级人大都多次听取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全国人大也对国务院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过专项审议,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正在逐步增强。但是,从总体上讲,还只是一项工作,而不是一项制度。因此,还不能对国有资产形成全方位、系统化、常态化监督。尤其在国有资产还分布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就更加难以发挥。

  从操作层面来看,尽管各职能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与途径。但是,现实中,每年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会发现许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问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尤其是境外资产,更存在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给不法分子和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

  所以,必须确保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其实,也只有将国有资产纳入到人大监督的范畴,国有资产管理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否则,就会出现九龙治水、监管体系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就会出现薪酬分配不合理、难以有效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积极性的现象。譬如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差距,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差距等。

  也正因为如此,《意见》在明确国务院必须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同时,要求年度报告必须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前者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后者则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专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此举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拿出一本“明白账”,而且能在听取专项报告时,检查考核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工作上的竞争。并通过竞争,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不仅如此,对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国有资产收益如何分配、如何使用问题,纳入人大监督范围之后,也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可以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必要时,可以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议,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专项评估。特别是安排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可以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由于国有资产范围非常广,规模也非常大,且分布在不同部门,所以加强人大监督还不能一步到位。因此,《意见》指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难度有多大,接受人大监督不会变,也不会拖。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必须长出锋利的牙齿,让国有资产真正强盛国家、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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