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独董刘姝威称,相关方存在违法,9资管计划造成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敞口风险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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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在微信公众号发文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立即清盘7个到期资管计划后,1月31日,万科独董刘姝威再次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文《防范金融风险》,质疑宝能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的合法性与披露程序。对于刘姝威追问的内容,记者昨日联系宝能方面,相关负责人称“暂时以公告为准”。
昨日在大盘行情不好的情况下,万科A的股价逆势上涨。截至昨日收盘,万科A的股价升至37.56元,涨幅达到3.3%。
刘姝威再发5问“怼”宝能
最近两日,刘姝威连更两篇微信文章,让参与“举牌”万科的钜盛华资管计划再次成为关注焦点。1月30日,身为万科独董的刘姝威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称,钜盛华持有万科股份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于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并列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已到期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不得续期。
随后,宝能投资集团发布澄清公告说,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并表示“前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对于宝能的回应,1月31日,刘姝威再度公开发布质疑文章。“‘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方是谁?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这些行为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什么没有依法公告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刘姝威追问说,甚至连万科管理层都不知道,直到《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信》公开发表后才被迫透露,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胆量?
对于刘姝威质疑的钜盛华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的权限问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资管计划本身毕竟只是合同关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决定延长清算期的话,就没问题。至于说该清盘没有清盘,可能会存在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监管对券商、资管计划管理人处以相对应的监管或者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资管计划延期的效力。”
对于“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资管计划是委托人和券商双方的约定,何时清算由双方决定,要尊重市场和当事人意志。
王智斌认为,宝能方面之前没有说过可能会减持,这种情况下,资管计划是不是延期,并非构成对股价形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资管计划的延期并不具备证券法意义上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9资管计划内情,称浙商银行也违法
刘姝威在昨天的文章中对钜盛华9个资管计划的来龙去脉和造成的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敞口风险进行了详述。
刘姝威表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于2015年11月通过104个理财产品募集132.9亿元,以此作为优先级资金与宝能投资67.1亿元作为劣后级资金共同成立华福浙商2015-00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福浙商3号”),杠杆2倍。华福浙商3号将200亿元全部用于100%控股深圳市浙商宝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浙商宝能”)。浙商宝能将82.9亿元作为劣后级资金用于9个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万科股份的10.34%;将86.4亿元用于受让四家企业持有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的股份。然后,四家企业将86.4亿元全部转入宝能投资。
刘姝威在文中称,浙商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资金购买二级市场股票,并且通过受让四家企业持有前海人寿的股权,将宝能投资的67.1亿元劣后级资金全部返还宝能投资,由此造成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敞口风险达到100%。
记者查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据媒体报道,在2015年12月,浙商银行曾对此回应称,浙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认购华福证券资管计划132.9亿元作为优先方,仅用于钜盛华整合收购非上市金融股权,不可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也不作为其他资管计划的劣后资金。
对此,张远忠认为,浙商银行在程序上符合监管规定。“浙商银行募集理财资金,借用资管计划作为通道,之后投资到宝能,这完全合法合规,没有问题,”张远忠表示。
新京报记者 陈鹏 侯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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