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提炼各地容错纠错试点做法中可复制推广的好经验,加快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容错纠错机制顶层设计,已是当务之急。
2017年年末,云南澄江县委组织部收到“澄江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纸函告,县内九名被处分的科级干部被“容错免责”。这也意味着之前的“过错”,将不会影响他们当年的年终考核和未来的提拔。而算上年中被免责的洪丕彦,澄江县被“容错免责”的干部达到十人。
其实不仅是云南,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相继出台了区域性的容错纠错制度文件,为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营造了积极氛围。
但目前,全国层面专门针对容错纠错机制的顶层设计尚未颁布,各地在容错纠错的范围、标准、程序、结果运用、申诉救济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新征程,遵循个别试点、区域扩散、全国推广的改革方法论,提炼各地容错纠错试点做法中可复制推广的好经验,加快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容错纠错机制顶层设计,已是当务之急。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现阶段,顶层设计应重点考虑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评价体系。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主体、程序、反馈、救济、评价等众多要素,需要在流程设计上不断优化完善。
首先,宜明确容错纠错机制中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限。目前,各地大多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的地方设立领导小组作出最终决定。这些参与容错纠错处理的部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分工有待厘清。
其次,宜建立标准相对统一的容错纠错程序。为保证容错纠错结果的公信力,要完善申请、初核、调查、认定、实施、答复等环节的规范化、标准化操作流程,让每一位申请者能够得到同样的对待,确保程序正义。
第三,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处理结果除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之外,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制度设计上避免容错纠错机制成为干部违法违规的“避风港”。
当然,总体制度框架下也应该给予地方一定自主裁量权,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容错纠错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目前各地划定适用范围主要有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法律明令禁止、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标准。但由于各地具体容错情形千差万别,不搞“一刀切”,支持地方探索不同版本的容错纠错适用范围。
□张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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