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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客车事故:“高危”整治岂能沦为形式

2018年02月0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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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流于形式的整治,更像一次无效的公文旅行,这样的敷衍塞责,导向的正是惊天惨祸。

  新京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间接原因为,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

  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事故甫发,震惊全国。当时就有人指出,此事发生在深夜12时许,应该与司机夜间疲劳驾驶有关。调查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据披露,在事发前的38天里,司机王百明只休息过两天,而碰撞发生前,竟然未采取任何转向、制动等措施,属严重疲劳状态。

  除此之外,道路安全整治也存在严重问题。据国务院调查组披露,事发的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被公安部列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其后,陕西省公路局也曾要求相关单位分析原因,消除隐患。事实上,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也确实于2015年底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但调查报告还有个“但书”——未在事故地点采取治理措施。

  陕西省公路局“下发通知”,要求整改;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于2015年底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然后,负责路面管理的陕西高速集团秦岭管理所也接到了要求进行整改。看上去,整个行政过程很完整,各个层级、环节均“等因奉此”,略无缺漏。

  但从后来的事故来看,郑重其事的整治更像是一次无效的公文旅行。纵观整个“高危”整改过程,我们没有看到应有的事后核查,说过了就等于做过了,做过了就等于没事了。正如调查报告提到的,涉事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存在失职情形”。

  如此敷衍塞责,只能导致“高危”隐患依旧,治理流于形式,并最终酿成惊天惨祸。

  事实上,这些年来,几乎每一次安全事故发生,事后都会掀起一轮整治热潮,但少数地方大风刮过之后,总会归于沉寂与麻木。这中间,症结就在于这种治理不彻底,或者干脆就是虚应故事。这也让看似凌厉的整治,在层层批转、逐级下行的过程中被抵消。

  目前,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等28人已被立案侦查,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也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这都是涉事责任各方该付出的代价。同时这也提醒每一个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体,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灾祸发生。

  □胡印斌(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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