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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蒙冤者精神损害赔偿加倍颇显担当

2018年02月1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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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对蒙冤者“不吝”精神损害赔偿,是应有的司法担当。

  受雇载客,没想到误入“毒途”,一审被判死刑,一波三折后终被改判无罪。近日,已获无罪释放的陈泽雄等来了由广东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汕尾中院应对其总共赔偿33万余元。就精神抚慰金部分,此前汕尾中院决定赔偿5000元,广东高院则认为,应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额50000元。

  十八大以来,制度性纠错已成司法常态。而陈泽雄从被判死刑到被改判无罪,就是这块宏大“背景墙”下的小注脚,也体现了司法正义的自我矫正功能。在该案中,广东高院将精神损害赔偿从汕尾中院提出的5000元增至50000元,这也跟寓于司法纠错之中的善意吻合。

  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虽然现行法律并未统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其赔偿金额应与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精神痛苦程度相适应,应尽可能让受害者经由合理补偿获得最大程度上的精神抚慰。

  广东高院认为,陈泽雄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死刑犯戴脚镣重点监管,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故将其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增至10倍,这无疑是对精神权利的重视,是司法保障人权的体现。

  耐人寻味的是,广东高院对陈泽雄案终审判决认为,他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不避讳问题,也颇显决心。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若存在枉法裁判等情况,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蒙冤者“不吝”精神损害赔偿,是应有的司法担当。司法纠错,也需要将这种担当贯穿自纠正到赔偿、问责的始终。

  □魏文彪(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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