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司法不仅要有能力消弭争议,更要有能力申明和捍卫起码的社会道德与秩序,遵循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昨日,据新京报报道,从唐山滦南县法院及当事双方获悉,“追赶逃逸者致死”一案一审宣判,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求。
这事要追溯到2017年1月9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永焕逃逸。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朱振彪手机录制的视频显示,逃逸男子张永焕先是驶向路边一个村庄,而后弃车,进入一户人家并手提菜刀出来,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徒步跟随并反复喊话“别跑了,已经报警了”,其间两人始终保持一段距离。随后,张永焕翻越隔离网并在铁轨边继续徒步,朱振彪随即翻入并跟随,其间朱振彪同样多次喊话。朱振彪称,他看到张永焕在铁轨边徘徊,从远处驶来一列火车,张永焕即站到两轨之间,被撞身亡。
随后,朱振彪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定纷止争是司法最主要的社会功能,在具体的裁量过程中,司法不仅要有能力消弭争议,更要有能力申明和捍卫起码的社会道德与秩序,遵循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免责宣判,显然就呵护了“公序良俗”。
有滦南县法院这一判决,唐山小伙朱振彪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了。回过头来说这场因追击而引发的争讼,虽有当事人死亡的结果,但却谈不上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庭调查显示,所谓“被追赶致死”的家属在与铁路方面的协议里标明,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面无过错”。
生命权是《侵权责任法》明确予以保障的民事权益,但其第六条也明确界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首先具备存在过错的情况,侵害他人权益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错的显然不是朱振彪。遗憾的是,死者张永焕的家属不这么认为。此时,面对争议与诉讼,法律自然需做出公正判决。
实际上,从舆论的反映来看,目前一审判决,也符合许多普通公众的期待,得到不少支持。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视规则者,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不仅践踏规则权威,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搭便车”式的投机行为,因此广受诟病。相对的,那些勇敢挺身而出维护规则者,则多受好评。
这个案子,其实类似前不久刚刚判决的“电梯劝烟猝死案”——被告都侠义、善良,两桩案子也都在舆论场引发了民众被告的广泛同情。2017年5月,郑州市民杨帆在小区电梯内因劝阻老者吸烟引发老人猝死,尽管一审法院也认定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一度考虑所谓“公平原则”判决劝烟者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这一判决争议巨大。最终,郑州中院二审坚决捍卫了“公序良俗”,改判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实践中,真正的“公平原则”需要法官居中秉公查明事实,不畏惧亮出明确的司法态度。司法需要在不断申明法治原则的过程中诠释法治精神,公众也因此才会选择服膺法律之治。事实上,守护社会公义,捍卫善良风俗,这不是公众对司法的过分奢望,而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应有之义。
相关报道见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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