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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离监探亲与假释最后一公里

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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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从长远来看,离监探亲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一脉相承,所以,不妨把离监探亲作为假释的前置程序之一。

  据报道,为了贯彻司法部提出的“治本安全观”,今年春节期间,全国多个地方的监狱开展让服刑人员回家过年探亲的活动。

  如上海市监狱系统今年春节期间准许10名服刑人员离监探亲;四川监狱系统今年春节期间预计有近260名服刑人员通过离监探亲的方式回家过年;福建监狱系统也将有34名罪犯被特批回家与家人团聚。

  让服刑人员回家过年体现法律温情

  上述做法的确于法有据。根据我国《监狱法》第57条的“奖励”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相关情形,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这一举措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亦符合当今刑罚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不过,如何将服刑人员节假日离监探亲做到效益最大化,真正实现“治本安全观”,有的因素还需加以考量。

  在法学理论上,刑罚的功能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我国《监狱法》第1条、第3条规定了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就报应与预防的关系来说,我国历来都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

  不让大多数服刑人员回家过年是在报应限度内的惩罚性措施,本身并不涉及刑罚执行的“宽”“严”尺度问题。而让服刑人员回家过年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没有必然联系。

  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减少监禁刑存在的弊端,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通过放宽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或者通过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使之在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同时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改造,以促进罪犯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让离监探亲更具操作化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犯罪改造领域,创新落实《监狱法》规定的奖励举措确有必要,而稳步推进“让服刑人员回家过年”的举措更值得赞赏。

  如福建监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离监探亲要经历审查复核、调查核实、危险评估、监狱审批、全监公示等诸多程序,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罪犯离监前夕,要签订《离监探亲承诺书》,承诺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探亲纪律,离监当日需向当地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监督,监狱将采取电话抽查、指派民警跟踪回访等方式,确保离监罪犯不离开探亲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5天期满,罪犯须按时归监。

  行刑社会化主要强调的是通过社会参与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然而,犯罪改造是个复杂的问题,甚至一些犯人能否真的被改造好令人怀疑。

  美国司法部2016年6月发布了一份社区监管下再犯情况的分析报告,统计了2005——2010年间再次实施犯罪的情况,结果不容乐观。如果服刑人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拒绝合作,那么,即使存在唤起他参与社会化的可能性,也没法强迫他这样做。与此同时,让极少数人回家过年,还要防止其他服刑人员产生抵触、嫉妒等不良心理。

  还有,让少数服刑人员回家探亲,不仅体现了法律温情,也凸显了国家关怀。尽管服刑人员在其回家期间无人监管,但是监狱的刑罚执行人员并不会因此减少工作,反而要在过年期间时刻关注服刑人员的动向,要为突发情况随时准备出警,其工作量并没有减少。

  而正是因为成本的已然付出,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把这一活动打造成为一次全方位的法制教育课,特别是加强与当地社区(尤其是社区矫正结构)的联系,与服刑人员家庭的联系,使监狱、社区和家庭形成三位一体的多元立体教育改造体系,并产生辐射作用。

  从长远来看,离监探亲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一脉相承,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提前释放。

  所以,不妨把离监探亲作为假释的前置程序之一,对于具备假释条件的先实行离监探亲,从而打通离监探亲与假释的“最后一公里”。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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