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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创造法律条件

2018年02月2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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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在《证券法》依然在修订之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也不可操之过急。

  据报道,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对于申请延长时间的原因,刘士余表示,目前,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这一建议的背景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这一决定中指出,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而在2018年2月28日也即下周三,授权决定的两年期限即将到期。

  股票发行从当前A股的审批制走向国际市场主流的注册制,是最为受到关注的资本市场改革大计。而改革时间点的确定,也总是每每牵动人心。在2015年年底授权决定公布之时,市场就曾经“误读”,认为注册制改革即将在2016年3月施行。但实际上,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点,只是注册制改革的启动时间区间,并不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起算点。全国人大的这项授权,主要是给予政府启动注册制改革一个准备期。

  而这一次,刘士余主席建议延后“授权决定期限”,意味着对证券监管部门来说,注册制改革的筹备进程依然“在路上”,还需要两年的筹备时间。

  按照《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无意外,这次延长之后,在2020年3月之前,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应正式启动。但具体在A股市场实行注册制的时间点,依然还需要根据改革的进程来决定。

  众所周知,中国证券市场从诞生到壮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壳资源炒作、内幕交易、信息披露造假等,这些都与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度有关系,也使得发审委和审批制度屡遭批评。对于注册制的期待,也就成为人们寄托资本市场改革的一剂良药。

  但需要看到的是,要解决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是简单取消审批制度就能实现的。退一步说,A股市场在严格的审批制度下,尚且存在诸多问题;如果只是简单按照注册制的方式,满足条件即可注册发行,或将引发更多问题。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行政审批。因此,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贸然推行注册制,恐怕会为诈骗者提供公开且合法的行骗机会。因此,要解决股票市场顽疾,非常急迫地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配套制度。

  正如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此前在回应注册制改革时所说,注册制改革需要一个相当完善的法治环境,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大家已经看到,‘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创造条件总得有个过程。”

  在《证券法》依然在修订之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也不可操之过急。相比之下,比注册制改革更让人期待的是,创造为注册制夯实基础的证券法律法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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