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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字变75字 宪法宣誓誓词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适当修改;监察委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02月25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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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 摄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誓词也作了修改。

  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修改前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70字)

  【修改后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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