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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偿送养,与贩卖儿童何异?

2018年02月2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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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加快相关立法修订,在强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收养条件,仍很有必要。

  “免费领送礼品19.9包邮”……看到这样标题的QQ群,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网络购物”。但匪夷所思的是,里面活跃的账户,做的竟是“网购小孩”生意,小孩就是“领送的礼品”。据深广电第一现场报道,随着“网络送养”出现,一种灰色领养产业正悄然兴起。

  实话说,领养孩子也是一种很正当的社会需求。尽管现在二胎政策放开了,很多人都考虑再生个二娃,但现实中,还有一些特殊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于是想要去领养孩子。

  问题在于,当前“网络送养”的做法,还潜藏着诸多法律问题。报道中提到,“65%的送养都是病儿,10%是骗取钱财,只有少数是真心送养”,足以说明风险不少。

  究竟什么样的孩子可被领养?我国《领养法》中规定了三种,就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且应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被收养儿童身份信息只能通过收养登记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查询。

  在媒体调查中,一些在做“网络送养”生意的,都说自己是孩子的父母。可他们真的是孩子的生父母吗?这些“为人父母者”都是因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吗?网络上的“一拍即合”,谁来证明真伪呢?

  至于领养的资格,也不是谁都符合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同时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4个条件,严格立法的目的,就是让被收养人能有最适宜的生活环境。然而,简单如网络购物般的送养,谁又能保证不会“遇人不淑”,孩子不会“羊落虎口”呢?

  其实,“网络送养”最大的法律隐患,还是涉嫌拐卖儿童——“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既是《收养法》的明文规定,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之义,《刑法》更对拐卖儿童罪予以严惩。

  像普通网购商品一样,将孩子“待价而沽”,一手交钱,一手交人,这样的“创新送养”,与买卖孩子又有什么本质区别?果真如此,显然该依法打击。

  “网络送养”暗藏法律风险,也折射出传统收养模式的“短板”。现行《收养法》颁布27年,离最近一次修订也已近20年,“收养门槛”过高也久受诟病。

  鉴于此,加快相关立法修订,在强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收养条件,仍很有必要,这样或许也能规避更多的“网络有偿送养”在“大道不畅,小道飞扬”中潜滋暗长。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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