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费,医院销毁胚胎;法院认定侵害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国内首例冷冻胚胎废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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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诉讼,引出冷冻胚胎废弃争议案件。
南京夫妇张林与王瑶(均为化名),2014年底在美国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术后,5枚胚胎被冷冻在医院内。此后,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7月,在张林提起离婚诉讼后,王瑶才得知,早在2016年3月,张林即停止对冷冻胚胎续费,院方在6个月后进行销毁处理。
王瑶据此对张林提出精神损失索赔。南京玄武法院一审认定,张林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停止续费的决定,构成了对王瑶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张林赔偿3万元。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是国内首例冷冻胚胎废弃纠纷案件。
冷冻胚胎被废弃 女方索赔
2010年,张林与王瑶两人登记结婚,随后张林赴美留学,王瑶则以陪读身份前往。由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2014年底,双方商量后,在美国一家州立医院施行辅助生殖手术。术中,医院从王瑶的体内,提取13个卵子,经人工授精后,产生6个存活的胚胎。
此后,王瑶移植其中一枚胚胎至体内,但随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的5个胚胎,双方委托施行手术的医院储存保管。按照医院的规定,保管冷冻胚胎,每半年需要续费,如果所有者停止续费,则院方将销毁处理。
2015年2月,王瑶因工作原因回国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7月,张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得准许。
2017年6月,张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王瑶意外得知,早在2016年3月,张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即停止对冷冻胚胎续费,医院半年后对胚胎进行销毁。
保存的冷冻胚胎被销毁,王瑶因情感上难以接受,向张林提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索赔。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近日对这一案件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男方构成侵权 赔偿3万元
庭审中,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按照张林的说法,停止续费是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希望在此后再有交集,因此作出这一选择。张林当庭表示,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对冷冻胚胎进行续费。王瑶则提出,自己已经36岁,尚未生育,冷冻胚胎意义重大。此外,张林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停止续费的决定,对王瑶构成侵权。
玄武法院审理认定,考虑到生理上的特殊性,在胚胎手术中,王瑶为付出方,其对于胚胎保持活力的期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在王瑶付出巨大的代价后,张林擅自废弃胚胎,使王瑶的目的落空。此外,在张林废弃胚胎的过程中,并没有与王瑶商量,侵犯了王瑶的生育知情权。
法院认定,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此外,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据此判决,张林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瑶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法院一审认定,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废弃胚胎,对王瑶的精神造成损害,因此,依法酌定张林赔偿王瑶抚慰金3万元。
■ 对话
案件主审法官陈文军:
同等对待辅助生殖、自然生殖胚胎
昨日,案件主审法官陈文军告诉新京报记者,夫妻双方互为生育关系伙伴,有相互扶助义务。考虑到女方在施行人工辅助生育手术时受到的伤害,法院据此作出赔偿3万元的判决。
法律无明确规定 依法理逻辑解决
新京报: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是基于什么考虑?
陈文军: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即人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依据法理和生活的逻辑,仍然可以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女方在提取胚胎时,有一定的付出。实际上,女方在服药促排卵时,伤害已经产生。因此,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应该认为构成侵权。
新京报:法律无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女方的损失,以及男方的侵权责任?
陈文军:举一个例子。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甲乙两人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资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因此,在合同法领域,一般不存在侵权问题。
但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但合同法的理论,可以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会有的损失。
新京报:人工辅助生殖产生的胚胎,在法律上与自然生殖产生的胚胎地位等同吗?
陈文军:按照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规定,妊娠的概念包括多种情况,包含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出生之前,也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废弃胚胎对人身损害从服药促排卵开始
新京报:为何认定女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侵犯?
陈文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依照这一立法精神,男方应当知道辅助生殖手术,会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
对女方来说,与被强迫堕胎相比,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手术,只是人身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因此也构成对于女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犯。
新京报:如何理解案件中涉及的生育知情权?
陈文军: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权利。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有相互扶助义务。
在这一案件中,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是男方负责,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新京报:赔偿金额定为3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陈文军:因为有生理上的伤害,在胚胎被废弃后,会导致女方精神上产生痛苦。法律上认为,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废弃,违背了辅助生育的义务。因此,废弃胚胎的行为,对女方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
在人身赔偿里,精神抚慰金最高5万元,适用于一级伤残。综合这一情况,考虑到女方受到的生理伤害,最终的赔偿金额酌定为3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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