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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企业上市提速 富士康36天闪电过会

富士康员工待遇受关注;“富士康速度”成新经济龙头企业上市范本;“四新龙头”市值达2.3万亿美元

2018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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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

  新京报讯 (记者王全浩)IPO发审改革将继续推进,A股新经济企业上市正在提速。3月8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富士康IPO成功过会,从第一次申报材料到上会,只用了36天,创历史最快纪录。

  依据IPO程序,在过会后,富士康仍要等待核准发行的批文下发,经过路演询价与线下配售,如无意外方能成功挂牌上市。

  富士康闪电过会创纪录 员工待遇受关注

  证监会官网披露,2月1日,富士康报送IPO招股书申报稿;2月9日,证监会披露富士康IPO招股书;3月4日,证监会公告富士康将于3月8日上会。从递交申请到上会,富士康仅用了36天时间,其间还有一周的春节假期。

  “富士康速度”之所以让一级市场颇为惊讶,是因为即便是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情况下,普通企业上市仍需3-4个月的时间。

  获得如此速度的富士康是个什么来头?招股书显示,富士康的大股东为中坚公司,而中坚公司是鸿海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鸿海精密是全世界电子产品的“代工巨头”,创始人是郭台铭。

  据官网介绍,富士康科技集团是专业从事计算机、通讯、消费性电子等3C产品研发制造,广泛涉足汽车零组件、通路、云运算服务及新能源、新材料开发应用的高新科技企业,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产业科技制造服务商。2016年进出口总额占中国大陆进出口总额的3.6%;2017年位居《财富》全球500强第27位。

  从公司业绩来看,富士康在同类A股企业中都属于佼佼者。

  依据招股书,2015-2017年,富士康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728亿元、2727亿元及3545亿元;其中,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微降0.03%,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长30.01%。富士康2015-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43.5亿元、143.7亿元和158.7亿元,其中2016年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0.11%,2017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10.45%。

  值得注意的是,在2月9日的预披露中,证监会要求富士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群体性的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

  证监会“反馈意见”还表示,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

  富士康在招股书中称,发行人已为其境内子公司的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新龙头”市值达2.3万亿美元

  富士康作为独角兽企业A股快速通道的第一股,有赖于一系列促进新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下,证监会对优质“独角兽”企业上市的积极推动。

  在2018年证监会工作会议中,证监会披露:“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相较于2017年的证监会工作会议,增加了“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增加制度的包容性”等新提法。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政协经济组驻地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IPO支持独角兽企业上市”问题也表示,今年将继续进行IPO改革的深化。

  3月6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支持新经济方面,将会考虑一系列制度创新。阎庆民称,可能会对盈利要求进行调整,主要看公司发展的“技术参数”是否跟产业未来发展一致。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境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也可能会作出制度安排。另外,新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还需要各部门研究确定。

  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广东省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一直是国家所大力倡导的。虽然近几年来直接融资比重有增长,但与国家战略相比还有差距,更加突出的短板在于对新经济的支持。

  除了多位高层表态支持,从政府文件来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深交所在2月9日发布的《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指出,“未来3年将大力推进创业板改革,针对创新创业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和股权特点,推动完善IPO发行上市条件,扩大创业板包容性。”上交所也表示要通过实施“新蓝筹行动”,支持新一代的BATJ企业成长。

  数据显示,从体量来看,符合“四新”概念的中概股市值规模0.89万亿美元、港股0.81万亿美元,加上目前的“独角兽”估值,体量在2.3万亿美元左右。

  中金公司计算称,若这些公司在未来有望通过CDR或其他上市制度改革登陆A股市场,静态估算潜在的融资量在3000亿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接近2万亿。该机构认为,若这些公司在未来3-5年登陆A股市场,或从资金面角度带来一定的融资压力。但是高质量的“四新龙头”持续上市,在长期内将降低高质量成长股的稀缺性、促进成长股优胜劣汰、表现分化。

  ■ 两会建言

  今年全国两会上,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了推动新经济落户A股的两条建议——建议推行双重股权+加大证券犯罪处罚力度,这两条建议一是为适应新经济企业特点,二是为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扫清道路,由此也可看出深交所对新经济企业的重视前所未有。

  1 建议A股“双重股权”

  王建军认为,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A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与吸引力,使境内资本市场成为中国新经济的主场,使投资者能有更多机会参与我国新兴产业。

  何为“同股不同权”,业内人士介绍,同股不同权又称为“AB股结构”,B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A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关于配套制度的适用范围,王建军认为,建议明确在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有企业中进行双重股权制度试点,并由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IPO审核过程中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准与适用。

  2 建议欺诈发行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

  欺诈发行违法成本低,一直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王建军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该罪危害性质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王建军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并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时提高犯罪刑期,提升罚金额度。

  王建军认为,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目前最高刑期为5年),并相应地提升罚金额度。此外,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亦要承担相应罚金,从而保持自然人处罚的一致性。

  从海外经验来看,海外证券欺诈违法成本较高,资料显示,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欺诈犯罪刑事处罚力度较大。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2条(a)款规定,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判处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两罚并处;非自然人则应处以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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