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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妇人非“子”,所谓“子”,指滋生长养、传宗接代的男性。生男弄璋,生女弄瓦,璋为玉质,瓦为陶制。璋与瓦的区别,从周代至民国一直存在,至今仍偶见沿用,暗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礼记·昏义》开宗明义:“婚姻者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古人重生育,家长为子女选择婚姻配偶时首先考虑的是家族利益或财富,一些贫家顾虑女儿长大无钱出嫁,干脆不养活女儿,由宋至明代南方许多地区溺女成风,及至清代,童养媳成为一些家庭节约聘财和嫁资的途径。
谈及婚姻,自先秦,礼法规定男子有“七出”的离婚特权,至唐代写入法典《唐律》条文,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妻子若犯其中一条,丈夫有权将她休弃。在重子嗣的观念影响下,古代家庭多为“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模式。而婚后女性的主要职责是孝敬公婆、伺候丈夫、养育孩子,其他事务不可逾越。汉代是社会贞节观念由宽变严的过渡时期,妇女尚有再嫁的自由,自宋人对贞节的态度加严后,夫死守节成了妇女应尽的义务。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期,伴随统治者确立表彰贞女烈妇的制度,世人将妇女的贞节视作比生命还重,几乎成了宗教,悲剧频出。历史上,女性身体也不免受社会观念的束缚与禁锢。缠足自五代始,宋时人人以小脚为好看,盛行缠足。
至于教育,和惯常认为的女性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不同,中国古代有着一套极为发达的“女教”。《周礼》即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成为约束女性的行为与道德准则。前汉刘向所作《列女传》、后汉班昭所作《女诫》对妇女言行举止进行全面周详的阐述,《四女书》等女教著述铺陈各朝各代,成为闺阁秀楼中女子教育的读本。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成为妇女生活的准则,女子受教育的目的在“事夫”,清代学者蓝鼎元著《女学》直言:“天下之治在风俗,风俗之正在齐家,齐家之道当自妇人始。”明末流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
及至晚清民国,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将“兴办女学”与强国保种、救亡图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意欲掀起女性教育和身体的革命。1903年,清末金天翮发表《女界钟》,列举女子急当恢复的基本权利,包括入学、交友、营业、掌握财产、出入自由、婚姻自由六项。1916年,陈独秀发表在《新青年》杂志的《一九一六年》倡言女子“自居征服地位,勿自居被征服地位”、“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勿为他人之附属品”。妇女解放运动方逐渐燃起星星之火。
女性史研究繁复且博大,不同时期、阶层、地位、社会处境等因素难以穷尽。只能借几位学者所专注的领域之维度,拣选某些历史时期女性生活的片段,一窥中国古代女性如何度过她们的生命历程。
唐代
提起唐朝,人们的第一印象大多是“自由”和“开放”。历史学界原先普遍认为,相较于封建社会的其他朝代,唐代女性的地位最高,至宋代下降。的确,唐代女性参政人数之多,参政面之广,上至皇后、公主及宫中女官,下至地方官眷属和平民百姓的妻女,都积极投身到社会生活之中,可谓旷古未有。然而,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唐人撰写的女教书多且盛行,教导女子行事规则的文本流传颇广。至唐后期,社会对妇德的要求逐渐变严,可见妇女的地位和生活面向广、随社会变迁而变化。因此不能以“开放”和“自由”一概而论,或站在今人的立场将古人的生活过度浪漫化。
推荐书目
《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美)高彦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
高彦颐打破固有的社会分期,以女性视角观察妇女生活。明末清初的江南闺秀并不是受压抑和无声的,而是自有一套文化生存方式。
《张门才女》,(美)曼素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
曼素恩突破刻板的历史叙述方式,借助对19世纪常州张氏一门“才女”的研究,从文学创作、人际关系、家庭生活、个人情感、政治立场等方面,勾勒出清代才女们的人生轨迹。
明清
明清两代,传统而古老的中国社会悄然酝酿着更为剧烈的变化。这一时期的妇女生活和地位也呈现出从传统到现代嬗变的萌芽。学者赵崔莉认为,以明代贞节烈妇的盛行判断其社会地位低下是不准确的,需要综合考察不同阶层女性的职业选择、法律关系、财产、社会生活。
推荐书目
《柳如是别传》(上、中、下),陈寅恪,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7月
陈寅恪以“了解之同情”把妇女还原到历史的情景和场域中,再现其色彩斑斓的生活常态。
《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贺萧,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
让失语的社会底层女性发声,诉说一段近代百年女性与民族主义、国家权力、社会精英等纠缠的历史,折射20世纪中国现代性的进程。
《缠足:“金莲崇拜”盛极而衰的演变》,(美)高彦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8月
审美的社会认可也可能被男权社会所绑架,男性文人笔下的步步生莲、摇曳生姿的“缠足”的历史深处,往往有令人意想不到的酸楚和苦痛的真相。
“开放”“幸运”之说应得到修正
新京报:在唐代社会中上阶层的观念看来,不同身份的理想女性需要具备哪些与之前不同的特点?这些观念反映了唐代怎样的社会状况?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妇女的言行、观念和生活?
李志生:在唐代中上阶层的妇女观中,对各阶层妇女的基本要求即儒家的基本性别观——“三从四德”、“男女有别”(男主外、女主内)。这些化为妇女的具体日常实践,就是要敬尊先人、敬顺舅姑、敬贞丈夫、诚谦族人。为了达到夫家族属的延续、更好团结族人的目的,唐人也主张妇女要接受一定的教育,“妇人亦要读书解文字”。这些观念反映了唐代的支配观念依然是儒家的性别观。
这种妇女观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可小觑,并随着时间的推进,唐代后期较之前期(以安史之乱为界),其影响进一步深入。武则天、太平公主、安乐公主、韦皇后等确实是历史上少有的进入政治领域的妇女,但她们并不能代表绝大多数唐代妇女的生存状况。关键的一点是,我们须以历史演进的观察视角看到,武则天等人的政治参与,并非是唐朝的异军突起,而是之前北朝妇女参政的延续。所以,我认为唐代“妇女解放”、“开放”、“幸运”之说,应该得到修正,因为绝大多数唐代妇女的言行、观念和生活,并未脱离儒家性别观对妇女的规范和要求。
新京报:唐代妇女在从夫、顺夫、敬夫的问题上,有多少可被社会宽容的空间或余地?在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中,社会性别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
李志生:唐代虽是儒家性别理论指导的社会,但理学尚未兴起,所以对于妇女行为的规范还未到严格或严苛的程度。因此在夫妻关系中,妒妇、悍妇还是有存在空间的,这也就是流传后世的宁妒而死的“吃醋”桥段出现的原因。但我们同样应注意,妇妒并非只是唐代妇女所独有的特点,南北朝时期的妇妒情况并不亚于唐代妇女。
在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安史之乱(755-763)是一个重要的变化节点,在此之后,对于妇德的关注和要求都有变严的趋势。举例来说,像大将李晟对其女妇德的强烈关注,李晟的一女嫁崔家为妇,当她返家为父祝寿时,她的婆母罹患疾病,李晟得知后勃然大怒,称:“我不幸有此女。大奇事!汝为人妇,岂有阿家病,不检校汤药,而与父作生日?”并立即遣女返回夫家,自己也亲到亲家问疾,且以训子不严而向亲家致歉。再如中唐以前,皇家妇女再嫁、改嫁都比较自由,但至宣宗时出台规定,有儿女的公主县主并不得再嫁了。
新京报:从唐代流传的女教书、诗文等史料看来,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理想女性观念的建构?是否对自身的价值有一定的认识?
李志生:虽然在通常的认识中,唐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但它却是妇女撰作女教书多且盛行的时代。据两《唐书》记载,这些女教书包括太宗长孙后的《女则要录》,武则天的《列女传》《孝女传》《古今内范》《内范要略》《凤楼新诫》,郑氏的《女孝经》,宋氏姐妹的《女论语》,薛蒙妻的《续曹大家女训》,杨氏的《女诫》,刘氏的《女仪》等。其中最吊诡的是,武则天居然是中国历史上撰作女教著作最多的一位女性。
至于唐代女性参与理想观念建构的程度,首先,有如此多的妇女撰写女教著作,就已明确昭示了上层妇女参与理想女性观念建构的活跃情况;另外,据记载,薛蒙妻的《续曹大家女训》“士族传写,行于时”,也反映出这些女教著作的女性作者不但参与到了建构理想女性观念中,她们的理想女性观也对其时的士人家庭产生了一定影响。
新京报:从秦汉到隋唐,中国妇女的社会身份、家庭地位发生了哪些转折性的变化?
李志生:从秦汉到隋唐,重大变化起码包括如下两次:一是《晋书·刑法志》记载的毌丘俭大狱,自此女子“从父”、“从夫”的界限划定;二是隋炀帝仁寿四年(604)出台的一项划时代规定,即妇女不再承担租调之课,“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隋书·食货志》)。按照均田制“未受地者皆不课”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原本受田的已婚妇女从此不再受田。也就是在理论上,均田制虽然并未废止,但妇女已不再承担租调之课,也不再承担劳役,由于这一政策的出台,均田制下妇女的社会身份大幅降低。
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
新京报:除普遍认为的贞烈之风盛行外,明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怎样的?
赵崔莉:传统观点认为:明清社会,程朱理学盛行,封建礼教造成社会上贞烈之风盛行。的确,相比汉唐等朝代,明清妇女的节烈不但数量多,种类繁,而且程度惨烈,情节离奇。节烈的种类,“节”有孝舅姑节、抚孤成才节、毁容不嫁节;“烈”有遇兵乱、盗贼的免辱烈,既嫁殉夫烈、未嫁殉烈。但以此臆断明清妇女社会地位低下,是不准确的。
明清两代,古老的传统中国悄然发生着改变,开始向近代社会过渡,从而孕育了中国性别政治的一次剧烈革命。明清女性参与经济活动,涉及农业、工商及服务等领域。在文化氛围深厚的江南官宦之家,产生了江南闺阁女性文学创作的繁荣景象。明清女性还从事体育锻炼、旅游活动和文化等休闲活动,她们在家礼佛、寺庙拜佛、职业礼佛和参加庙会,还参与到一些宗族活动和公益慈善。还有少数女性涉足政治,在法律领域也获得一定的宽宥。
这折射出明清社会转型期鲜活生动的时代气息。明清女性从传统到现代嬗变的态势,比起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的女性生活,更加不易被觉察,可谓是“被遮蔽的现代性”。
新京报:明清妇女除在家庭中承担传统的职责外,在就业选择上是否有与之前不同的特点?
赵崔莉:明代嘉靖万历年间,社会经济发生较大的变化,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官府的政策调整、社会观念转变以及明清女性文化素养和劳动技能的提高,促使她们把握种种就业机会,从事的社会职业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文化产业、色情服务业。
特点如下:其一,女性从业形式多样。其二,从业优势渐显,她们往往身兼数职。女性在服务行业,如餐饮业、景区服务、租赁等行业具有天然的从业优势。明清旅游业发达的江南水乡,专门驾驶游船的妇女比较多。其三,家务、社会劳动兼顾。其四,女性职业层次提升。随着明清产业结构的变化,一些女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清代武林黄夫人顾若璞常与妇女“讲究河槽、屯田、马政、边备诸大计”,所著《卧月轩文集》多为经济大篇。其五,明清女性职业呈现出多元化。
关于明清女性的职业形象。一方面,明清从事耕织等传统行业的女性,树立了正面积极的职业形象。还有一些女塾师,潇洒俊逸,出入社会公共空间,堪称女性精英。另一方面,一些职业女性被定义成粗俗市侩的形象。诸如《三言二拍》等文学作品中的“三姑六婆”大受贬低抑制。这些刻板的负面的职业想象是由传统儒士和通俗文学小说家为维护男权社会的稳定而共同塑造的。
新京报:与唐宋元三代相比,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大致呈现出怎样的特点?这些特点折射出怎样的社会现实或变化?
赵崔莉:唐宋明清法律基本上遵循“援儒入法”、“男尊女卑”原则。但明代妇女无论是在室女还是为人妻者,都享有一定的订婚权、退婚权、离婚权、改嫁权以及女犯的宽宥权,甚至享有唐、宋、元代的妇女所没有的权利,法律地位有一定提高。从司法实践考察,明代妇女拥有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财产继承和财产支配等权利,法律地位呈现“低中有高”的特点。
明代妇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明显提升:首先,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其次,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明代法律规定寡妇改嫁由公婆作主,但明代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再嫁权。如《温氏母训》上说,“少寡不必劝之守,不必强之改。”明代虽忌讳离婚,而妻子因贫穷或其他原因提出离婚还是存在的。明代中叶以后,夫丧改嫁已为社会舆论认可。如反映晚明社会的《金瓶梅》中孟玉楼、潘金莲和李瓶儿都是几次改嫁。
第三,明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财产。明代法律对女子的财产权规定极为苛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明代妇女改嫁时可带走许多财产。《喻世明言》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带走当陪嫁。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妇女,可以管理家庭财产,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有一定的权利。
新京报:作为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明清之际的妇女有哪些休闲活动?
赵崔莉:明代,体育活动得到广大女性的参与,如蹴鞠、剑舞器、对弈等。节令旅游休闲活动可分为节日郊游和闲暇旅游。如立春、元宵节,还有一些女性色彩浓厚的节日,如花朝、七夕、中秋,明代女性成群结队,游山玩水,纵情自然。因佛道信仰盛行,明代妇女多随香会出行,进香礼佛。
有些青楼女子对山水之娱情有独钟,不辞辛苦游历,写下游记。明代王微常“扁舟载书,往来吴会间”,并“撰集名山记数百卷”。明代女性在日常家居生活中,或观花斗草,吟风赏月品茶,刺绣、纺织、缝纫等。此外,文化休闲活动还有诗词、书画、曲艺、参禅悟道、阅读史传诸子等。一些明清女性,在闲暇时间里广泛阅读古训史书、小说、戏曲,寻找到情感的慰藉与共鸣。
B02-03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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