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是制度上亟待考虑的关键因素;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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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04-B05版)
■ 对话
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
新京报:你认为在股市中的投资者算是消费者吗?
刘俊海:算消费者。不仅一行三会使用过“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文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的经营者一定要让消费者履行风险揭示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包括证券、金融、保险行业的用户,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国资本市场。
新京报:利益受损的中小股民应该如何索求赔偿呢?
刘俊海:要索赔,理论上存在非诉讼和诉讼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公司方准备一笔钱,通过第三方,赔偿投资者。在2013年,万福生科曾经发生过虚假陈述的事件,由于这件事,公司专门委托第三方建立了专项赔偿金,投资者可以向基金拿到赔偿。而如果公司不愿意主动赔偿,那投资者就只能走法院诉讼索赔的途径了。
新京报:现在股民告上市公司,受理情况如何?
刘俊海:从2002年开始,我国法院系统陆续受理了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6年实施的新的证券法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增加了民事条款,2009年也增加了赔偿条款。
但是,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现在很多地方法院心存疑虑,要么是不立案,要么是立案以后驳回。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证券法》、《公司法》可诉性不强,基层法院说要等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我曾经建议过最高法院的同志,赶紧出台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说,这不能闭门造车,要等基层法院有足够多的判例。但基层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就不敢断案,这就形成了循环。
新京报:从过往案例来看,中小股民胜诉的几率如何?
刘俊海:首先,民事赔偿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是重叠的,公司被证监会处罚了以后,还需要赔偿股民,不会因为被罚了款就可以不赔偿。二者赔偿金额不同,行政处罚最高罚60万元,民事赔偿则上不封顶,投资者损失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
其次,中小股民胜诉的案例还是有不少的,但现在股民最大的问题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这句话的意思是,可能股民损失的金钱、诉讼花费的金额和时间成本,全部加起来比最终得到的赔偿金低,所以股民不愿意提起诉讼。
希望未来我国可以降低股民维权成本,提高股民维权收益;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降低公司的守信成本,提高公司的失信成本,这些是需要在制度上亟待考虑的关键因素。
绝大多数违法者没有被罚得“疼痛难忍”
新京报:公司的违法成本应该提高到什么程度呢?
刘俊海:大约10年前,曾经的“股市名嘴”汪建中因为操纵市场案情,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元人民币,这是非常高的金额。但是,这种案例并不多见。现在绝大多数违法者还没有被罚得“疼痛难忍”,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新京报:在现实中我们遇到不少股民认为“告赢了也拿不到赔偿”从而放弃维权,你对此有何建议?
刘俊海:法律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司法救济”,它是说,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这种情况就适用于,法院作出判决,上市公司输了,但是公司没有更多财产用于经济赔偿,国家因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民认为的“告赢了也没用”的问题。
新京报:在你看来,我国股市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否还有改进空间?
刘俊海:还是有改进空间的。现在投资者保护领域比较短板的方面主要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这些操作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很容易出现“坑爹”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权益。除了上述问题,关联交易、违法担保、挪用侵占等等在监管中仍然没有完全的化解。
我希望,未来我国可以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
首先,为避免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担当公益诉讼原告。
其次,为降低维权成本,建议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作为被告的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有义务自证清白。
新京报记者 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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