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内容涉及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等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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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昨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说。
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李建国介绍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宪法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规定
“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李建国说,“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李建国表示,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
监察法草案对工作程序严格规定
据其介绍,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涉及7个方面: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谈到“严格规范监察程序”时,李建国表示,“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 现场
北京市监察委主任 张硕辅
把监察法作为深化改革根本遵循
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
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察法草案的源头活水,制定监察法草案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重要指示的生动实践,在我国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监察法的生命力在于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遵循,坚持首善标准,严格依法履职,使北京的改革试点工作继续走在前头,继续发挥先行先试“探路者”作用,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说,监察法草案的制定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充分的实践基础和坚实的民意基础,从组织机构、监察对象、工作职责、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搭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部署、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察体系。北京是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地区,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实践,积极探索,为监察法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建议监察法草案通过后,启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确保法律之间的协调,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构建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
山西省监察委主任 任建华
许多法条是这几年有效举措
“监察法草案已经非常成熟,我完全赞同”,昨天下午,山西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说。
任建华表示,监察法草案每一项规定都能从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创新中找到出处,许多法条都是这几年行之有效的具体举措。
山西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试点地区之一。任建华说,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明确了监察程序同司法程序、执法程序的衔接、制约问题。“山西省制定的《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等10项配套制度,就是按照监察法草案基本精神和要求,并结合山西实际制定的,它在实际运行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据其介绍,10项配套制度中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接受监察委邀请,提前熟悉案情;监察委采取搜查、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公安等执法司法机关应予以配合和协助执行等,“这就很好地解决了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问题”。
此外,10项配套制度中还规定,“有关案件移送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补充核实的可退回补充调查,检察机关经履行有关程序可使用不起诉权力。监察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应当符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要求等,这就很好回答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问题,保障了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质量”。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李玉坤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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