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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接受新京报专访

监察体制改革将向街道乡镇延伸

2018年03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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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刘建超在浙江团驻地接受专访时介绍,监察委改革将继续向基层延伸。
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摄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与监察法草案百分之百一致。未来,浙江监察体制改革将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实施细则,同时将监察改革向街道乡镇等基层延伸。

  

  数说

  浙江省监察改革试点的具体实践中,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38.3万人,改革后全省国家监察对象70.1万人,增长83.02%。

  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共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被移送起诉。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72人。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以来,已审查调查厅级干部28件29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8人,同比增长60%。——刘建超

  谈试点

  试点经验与监察法草案百分之百一致

  新京报:目前正在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中,有多少内容和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一致?

  刘建超:我觉得是百分之百一致的。试点过程中本身就是从认识到实践,到再认识再实践,反反复复的全过程。最后把三个省份(北京、山西、浙江)的重要试点经验,在这个基础上再加强认识,纳入到监察法。当然,比如说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不够起诉标准的要退回,目前还没有遇到这种情况。

  新京报:你在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时提到,与之前相比,留置后的调查时间缩短了,原因是什么?

  刘建超:现在平均留置时间是42.5天。一个原因是法律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如果涉及犯罪,还要为移送争取更多时间,要加快进程。过去人少,效率可能会低一些,现在一个案子(监察委)可能派二十或三十人。目前我们从检察机关转隶过来1000多人,人员力量在增加,办案效率在提高,经验也越来越丰富。

  谈留置

  全程录音录像 不会一宿不让睡觉

  新京报: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的问题受到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刘建超:为什么不允许律师介入?律师介入是法律援助,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是对司法机关的约束,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受刑事诉讼法制约,它行使职责的依据是国家监察法。

  第二,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类型多数是贪污受贿。在调查过程中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更多强调物证和人证,这类案件多是言辞证据。我们最担心的情况是被调查对象串供,对证据进行转移和毁灭等,这会导致调查工作很难推进。这时如果律师介入,会使调查工作变得非常复杂,可能影响进程。很多国家都是类似做法。

  第三,权益保障问题。留置是监察调查手段,与司法强制有根本性不同。监察制度安排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被调查对象进去后会告知其相关权益,饮食、居住、医疗,必要的生活设施完全有保障,也不会发生大家担心的体罚情况。因为讯问时间有规定,不能超过几点钟;调查时间有限制,不会一宿不让睡觉,要保证休息和安全。有人要服用药物,都是定期供应,每天量血压。

  如果有人在法庭上提出被虐待,我们可以调出24小时录像。从留置第一秒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秒,都有录音录像。监控录像方面有多个力量进行监督。一是调查人员,调查组内部有监督;第二是纪委、监察委有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要确保一切调查措施符合规定;第三,在浙江的实践中,公安机关要同时派人监督。也就是说,一块大屏幕在墙上,调查组在看,监察委内部的案件管理室在看,公安部门也在看,这就使虐待体罚等情况不可能发生。

  万一发生类似情况,第一要即时制止,第二要上报,第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目前来看,浙江留置292人,没有任何人对留置期间的权益提出抱怨。

  谈批捕

  批捕前要审核证据和起诉意见书

  新京报:从留置到逮捕的衔接,包括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后从逮捕到留置的衔接上,是如何操作的?

  刘建超:先解除留置,再实施逮捕,基本上在同一天完成,实现无缝衔接。监察委做出移送决定,经过党委会批准,根据被调查对象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决定对他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事先跟监察机关对接,对有关证据材料和起诉意见书进行审核,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我们就解除(留置)。在审查起诉意见时,如果说可以接收了,我们就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没有出现这样(指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监察委)的情况。现在调查过程中证据是非常确凿的。如果经过仔细审查,认为证据确实不足,确实不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不够起诉标准,就直接解除留置。

  监察调查所有结果最后要在法庭上得到印证。也就是说,所有非法证据要排除,所有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地方要排除。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都是介入的,对留置过程中的调查手段有权过问。刚才有代表提出有没有权力调取录像,有没有权力要求监察委调查人员出庭,这些都是很好的问题,下一步会在监察法实施细则里体现。

  新京报:如果案件退回监察委,你提到可以对相关人员解除留置,出现这种情况是否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赔偿?

  刘建超:会,要通过法律渠道。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出现,如果出现就依照监察法来办。

  谈监督

  监察委年度工作计划要经党委通过

  新京报:监察委受到党委和人大等方面监督,你在工作中感受到的监督是怎样的?

  刘建超:首先是党委的监督,实际上监察委年度工作计划都要由党委通过。我们在省纪委全会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既涉及依法执纪,也涉及依法监察,向省委作的报告是经过党委批准的。

  第二,人大的监督。之所以没人说监察委存在什么问题,是因为我们移送和留置了这么多人,包括进行政务处分的人,目前没有人对监察调查措施表示不满。

  第三,我们同公安机关,同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现在是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要拿到法庭上,目前来看都经受住了法律考验。

  谈举措

  将在试点基础上完善实施细则

  新京报:下一步如何完善浙江监察体制改革?

  刘建超: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全国需要统一的实施细则,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上我们现在还在试点中,将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央监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适时结束试点工作。

  第二,涉及的具体问题,比如管辖问题,一些自贸区、经济开发区,有的垂直管理单位比如中石油等,这些我们现在有办法管辖,主要是以后怎么统一的问题。到底怎么管谁来管,以后会更加精准有序。

  第三,向基层延伸。现在监察委只设到县一级,下一步要往街道、乡镇延伸。监察法规定由监察委向基层派驻,比如设立监察专员、监察办公室,目前是由县监察委来处理。从浙江来讲,要根据监察法授予的权力继续向基层延伸。我的理念是,浙江省在试点过程中,就像一个人的身体,不但要把主动脉做通,还要把所有毛细血管做通。

  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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