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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务员政务失信将被限制评优

山西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为治理重点

2018年03月1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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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列举了包括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等16项重点任务。网站截图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省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推进阳光行政,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将作为治理重点。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问责处理等信息,将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除了山西省之外,上海、江苏、山东等省份近日也印发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曝光力度将加大

  据山西省官网消息,《实施意见》发布的初衷,是为了加快推进山西省“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实施意见》共列举了16项重点任务。包括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除此之外,还有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等9项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依法依规将权力清单、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根据《实施意见》内容,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是政务失信记录、失信惩戒。《实施意见》提出,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将作为治理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将加大,并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将被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有关失信记录,逐级归集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山西”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追究造成政务失信的主要负责人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对各市开展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此外,失信行为记录并非不可修复。《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公益捐赠等形式,修复个人信用。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公务员,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 追访

  1 政府采购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

  《实施意见》指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地方政府债务、安全生产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将加强。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建立政府方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方责任人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个环节中要履行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分别纳入相关政府及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环保领域方面,将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

  另外,招投标领域将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相关企业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投标单位,将依法列入“黑名单”,并通过“信用山西”网站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 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探索构建政务诚信建设监督机制。

  《实施意见》指出,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此外,《实施意见》提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 专家说法

  “公务员失信行为有损政府公信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公开,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汪玉凯称,手握公权力的公务员,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有损政府公信力。有些干部个人事项填报造假、官员学历年龄造假、档案造假等等,这些失信行为,组织没有及时有效发现,有的还存在带病提拔,这暴露出公务员系统诚信制度的缺失缺位。

  汪玉凯指出,政务诚信建设的规定应逐条明确,什么行为算是公务员的失信,这些都不能表述模糊,要准确阐明。此外,他表示,政务诚信建设更为重要的是透明度,对失信行为的评价监督不应只停留在内部核查,要发动社会力量,引入公众监督。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博士后、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权认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称为政府公信力(或政治信任),我国政府公信力有两个显著特征,首先是差序格局,具体表现为“两个递减”,首先是随着政府层级的逐渐降低,公信力递减;其次是随着政府职责的逐渐具体,公信力递减。其次是事务区分,针对某些较为抽象的宏观事务,政府公信力相对较高;而针对某些较为具体的微观事务,政府公信力则相对较低。

  张权称,塑造政府公信力,首先,应加强信息公开,并设立常态化的沟通渠道。通过主动向公众提供更充分的官方信息,并于常态化的政民互动中进行解释说明。这样有助于减少“信息逆差”,改变公众关于双方利益趋同程度的偏颇认识,化解对立的态度。

  其次,提高执政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通过积极回应公众的现实关切,并且切实解决涉及公众权利和利益的核心问题,有助于展现更加稳定且高效的政府治理,在关于政府绩效的综合评判中树立正面形象。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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