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经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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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市场操纵,杜绝利用他人账户

2018年03月2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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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近期,证监会稽查总队披露厦门北八道集团炒作张家港行、和胜股份、江阴银行等次新股案,证监会拟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笔者认为,打击和遏制市场操纵,关键要清查赖以操纵的资金、账户这个源头。

  证监会披露,北八道集团利用300多个股票账户、100多台电脑、10多位操盘手同时交易,使用巨额杠杆资金,炒作多只次新股,涉嫌操纵市场。

  北八道集团的操纵资金和账户从何而来?答案是找配资中介,配资中介联系提供资金的人,提供资金的人把自己的钱和账户给配资中介,配资中介手下拥有近千个账户、每个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可为操纵主体提供“精准”服务,提供资金的人得到约定收益,操纵超额收益则归北八道集团。也即北八道集团数十亿元的操纵本金并非自己的,数百账户也是配资中介提供。

  如果操纵主体只用自己的一个或几个账户交易操纵,交易所实时监控系统一眼就能识别,马上发现并锁定操纵主体,后续操纵行为难以为继。正因为有配资中介提供的大量人头账户,才使得要发现并锁定操纵主体,需要大量的排查工作,等到锁定操纵主体,其操纵行为也或已结束,对散户的伤害成为既定事实。因此,配资中介提供的大量人头户,是不折不扣迷惑监管部门、掩护操纵者的烟幕弹,如果说北八道集团是市场操纵主体,那么配资中介则为操纵主体提供了作案工具。

  《刑法》有“帮助犯”概念,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的人;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若被胁迫、则应以“胁从犯”论处。对照《刑法》,若证券操纵主体构成犯罪的,而配资中介也是在心知肚明情况下为操纵主体提供账户和资金,那么配资中介应属市场操纵的“帮助犯”、“从犯”,同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然《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惩处力度相对较轻。但配资中介的刑事责任或可免除,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轻易逃避,对此应该强化法律问责。目前《证券法》等对市场操纵“从犯”还缺乏定义和规范,这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为市场操纵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应强化法律的高压震慑。

  现在监管部门查明彼时“张家港行”连续涨停怪异走势是由操纵主体实施操纵行为而形成,但在目前的A股市场,与“张家港行”上市初期连拉涨停爆炒如出一辙的个股并不少见,有人将此归于游资在涨停板接力炒作,笔者认为其背后可能存在与北八道集团类似的操纵主体,背后可能同样存在进行市场操纵的金融黑工厂,对此必须严查,而不仅限于停牌核查。现在爆炒个股对“停牌核查”已经形成免疫力,多数个股复牌后仍然继续涨停爆炒。

  打击市场操纵,远不能止步于杀一儆百。市场操纵所获暴利巨大,如果这种暴利型市场操纵行为被查处概率较低,后续市场主体就可能前赴后继实施操纵,为此监管部门对于无厘头连续涨停个股,应该尽快立案调查,排查市场操纵嫌疑,遏制不顾个股内在价值而陷入纯粹筹码式投机炒作,防范诱发市场波动风险。

  □熊牛散(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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