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焦点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13:焦点

吴小晖被控骗取资金652亿元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一审开庭

2018年03月2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分享:
3月28日,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一审开庭,吴小晖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央视新闻截图

  据新华社电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虚构偿付能力 超募资金7238.67亿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晖犯有集资诈骗罪。公诉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隐瞒股权实控关系,实际控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强行分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制造、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

  吴小晖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

  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公诉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100亿元先后划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产业公司,后将绝大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或者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欠款、利息等。

  检察机关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明吴小晖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吴小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吴小晖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 解读

  吴小晖的“庞氏骗局”:新保费收入还旧保费缺口

  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金额远超“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专家称犯罪数额惊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3月28日,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的该案有关情况,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从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公布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看,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被告人这些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具有什么样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阮齐林: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该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数额惊人,高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包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骗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七百七十余亿元,违反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及公众虚构偿付能力。同时诱骗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大。第二,非法占有巨额非法集资款(超募保费),并实际造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收入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骗局”相同。

  同时,被告人吴小晖利用职务上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原安邦财险保费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为一百亿元,特别巨大。

  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利用保险机构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其非法性?

  阮齐林:首先,关于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按照有关规定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保监会批准。未经保监会批准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非法性。因为超规模销售与非法集资具有同样的金融风险,对于投资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而且,因为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够迅速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形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到七千二百余亿元,与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密切关系。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易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非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达六百五十余亿元,远超过“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记者: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损失,而本案尚未出现投保人实际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形对犯罪评价是否有影响?

  阮齐林:其实,安邦财险已经发生巨大风险。通过今天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个人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利用保费资金虚假注资、虚假投资、巧立名目划转保费等行为,已经掏空安邦财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巨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管安邦集团,全力以赴阻止风险扩大。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完全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接管安邦集团的结果,不应当因此而减轻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产,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

  记者:起诉指控吴小晖的两部分犯罪事实都是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占为己有,但一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部分认定为职务犯罪。为什么法律上会对这两部分犯罪事实作出不同的评价?

  阮齐林:在犯罪手法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公诉人认定吴小晖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种分别认定的标准是基于被非法占有资金的性质。

  一般而言,投资人购买保险公司产品后,资金即由保险公司实际所有并控制管理,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占有应认定为职务犯罪。被非法占有的资金则全部来源于安邦合法的保费收入。

  实际控制人为获取大量资金,而利用金融机构为工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如本案中吴小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具有非法集资性质,被告人又将非法集资中的巨额资金非法转移占有,被非法占有的资金来源于安邦超发(非法集资)的投资型产品保费资金。在非法集资中,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非法集资款转移占有,是出于一个故意支配下的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即非法集资并非法占有集资款,不能分割,应当整体评价,因此这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是合理的。 据新华社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