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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法规修改,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立法

机动车经修理排污仍不达标强制报废

2018年03月3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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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京哈高速进京方向,西集检查站,朝阳交通支队高速大队联合环保部门对重污染车辆尾气排放进行检查。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7部法规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大气污染条例首次对防治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原有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专家表示,北京目前的污染结构由原来的工业、燃煤、扬尘转变为了“高排放车辆、扬尘和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大来源,“条例的修改反映了污染结构的变化”。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防治责任压实到乡镇一级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首次对防治内容进行了调整。条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记者了解到,修改前的防治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

  条例对潜在的多种污染来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防控。

  其中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机动车排放治理方面,条例明确,北京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防治责任落实方面,修改后的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压实到了乡镇一级政府。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条例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解读

  “污染结构有变化 修订很有针对性”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这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反映了随着污染结构变化,防治重点的调整。经过几年治理,北京的大气污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工业、燃煤、扬尘等几大领域,转变成“高排放车辆、扬尘和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大领域。

  这次修订,针对重型柴油车这类高排放车、包括检测场检测的要求都有所加强。如规定,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扬尘污染控制主要是“三烧”和“三尘”,焚烧垃圾、焚烧秸秆、露天烧烤,“三尘”指施工、道路和堆料扬尘。针对这几大类,条例加强了管理。针对VOC,主要是控制加油站、储油库等相关的石化产品排放。

  此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层面政策法规发生了变化,比如排污费改环保税,全社会应急管理形成一个体系等,北京本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进行了参照,与时俱进。

  环评方面,彭应登认为,以后的趋势应该是依法进行环评,但在不影响经济发展、为经济建设减负的前提下,会简化环评环节。

  水污染防治条例

  立法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这是将北京2016年6月以来全面推行的河长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规定,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状况,制定全市及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上位法规定,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条例的罚款和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被关停。

  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修改前的条例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解读

  “通过河长制统筹 打破‘九龙治水’”

  此次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正式写入了“河长制”。

  目前,北京市已初步实现全市河湖水域河长全覆盖。记者从市水务局了解到,北京分级分段设置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共5900余名。同时,与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力度,一批长期困扰河湖水环境的痼疾顽症也逐步得到解决。

  彭应登认为,经过近两年实践,“河长制”已成黑臭水体治理的有效手段。原来是不同部门治理地表水,由于部门之间的壁垒,效能较差。“河长制”能够有效整合不同部门职能,捋顺河道治理监管的责任。目前来看,水环境治理有体制上的保障,但如何打破“九龙治水”,机制上需要通过“河长制”统筹。

  此外,记者发现,此次修改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彭应登分析,经济追责也是环境监管实践中的一个经验。此前,经济惩罚程度仍然不够。“水十条”颁布后,我们发现,增大经济处罚的力度,才能真正倒逼企业积极治污,主动作为。

  “经济处罚的力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执法的效力”,彭应登说,北京去年年底虽然完成了黑臭水体还清的目标,但海淀、通州等地仍出现类似水污染偷排和污染,这说明目前的处罚力度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邓琦 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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