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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改判刑期降为两年

一审罪名成立,获刑5年,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家属称将考虑是否申诉

2018年03月3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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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煜)案发接近两年后,深圳“鹦鹉案”昨日二审宣判,当事人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王鹏将在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和一审相比,刑期减少了3年。

  深圳中院称,原判决对王鹏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王鹏的妻子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决定是否继续提出申诉。

  今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王鹏今年33岁,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工作。2014年4月,一名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配对。

  此后,两只鹦鹉繁殖速度惊人,一年后即已达到40只以上。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

  警方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去年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11月6日,案件二审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庭开庭,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做无罪辩护。

  此后,案件历经多次延期,最终在3月30日下午2时30分迎来二审宣判。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因多数涉案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鹏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深圳中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家属称将考虑是否申诉。

  二审支持从轻处罚

  一审中,深圳市宝安法院认定,“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王鹏的律师徐昕告诉新京报记者,鹦鹉种类复杂难辨,非专家难以明白,“何况王鹏作为一个鹦鹉爱好者”。此外,王鹏饲养、出售自养鹦鹉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不应继续被认定为触犯刑法。二审庭审中,王鹏坚称对于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出售鹦鹉)这是犯罪”。

  徐昕在二审辩护词中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徐昕说,以《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确有必要,但王鹏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不应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公诉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王鹏出售自养鹦鹉,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二审判决书中,深圳中院对公诉方意见予以采纳。不过,深圳中院表示,原判决对王鹏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此外,鉴于王鹏在上诉中称,自己因儿子生病无力照顾,因此提出出售鹦鹉,事出有因;被捕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协助警方破案,因此提出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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