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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法治不容有瑕疵

2018年04月1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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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惩罚,因此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公器被滥用。

  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迎来再审宣判。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判决,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惩罚,正因为这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威力,才有极为严格的诉讼程序,特别是证据标准,在精准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公器被滥用。

  令人遗憾的是,21年后的今天,回看这起牵涉多人的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公诉、庭审,从一审再到二审,在关系当事人是否有罪的关键环节上,屡屡偏离法治轨道,证据“瑕疵”更是随处可见。

  比如,言词证据“当家做主”,缺少物证。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如果这些关键证据一概缺失,就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根据新旧刑诉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比如,现有“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除了当事人的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外,更有证人证言多次反复等“硬伤”,这些足以判定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周杀人案”洗冤,在十八大以来冤假错案纠错成司法改革重要动作的大背景下,确实属于“常规动作”。饶是如此,冤案对于每个受害的个体,都是清晰而绝对的。所以,即便是20多年前铸成的陈年旧案,其教训仍需被汲取。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法治规避“冤假错案”的意义所在。

  也鉴于此,再审无罪宣判之后,有关部门还应对此案进行复盘,抓住线索依法追责问责,并以此案比对当下的制度补缺进度与完善程度,进而在今后有力地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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