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法律赋予公民获得“双重赔偿”权利,不能被滞后的文件打折扣。
四川隆昌小学教师刘某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刘某家属43万余元。但刘某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工伤保险理赔时,本应支付64万余元的社保局,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取的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仅支付21万余元。
当地社保部门拿出了两份红头文件撑腰,但当地法院并没有支持社保部门,而是认定该文件违反了上位法。
涉事法院的判决理据分明。应看到,被告(即隆昌市社保局)为“以补足的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的两份法律依据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其实在2011年8月就被四川省政府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给废除了。
而《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4】1215号),也与最高法和省政府的“口径”有相悖之处:2014年6月,最高法在印发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社保不能以职工获得了第三方赔偿而拒绝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支付要“扣除”肇事方的赔偿,最早是1996年原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里的规定。当时还是市场改革的初期,相关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刚刚试行。但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取而代之后,类似规定也就没了。
可“县官不如现管”,或许在个别官员眼中,国法大不过一纸“批复”。所以,在当地有关部门批复跟上位法存在冲突的背景下,仍沿用了以往的口径。这让一些公民吃了大亏,失去法律赋予他们的“双倍”赔偿权。要知道这些人大多是遭遇车祸不幸的底层劳动者。
这些年,因为工伤被“扣除”的劳动者提起法律诉讼的不少,各地的社保局也吃了不少官司。但为什么就不能及时纠正、废止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红头文件呢?不排除个别社保机构还是抱着本位主义的动机,躺在15年前的文件上“惜保”,借口“法律不如文件好使”。
工伤保险背后是遭遇事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个别的地方红头文件显然应跟上国家法律,而不应拖改革后腿。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备案审查制度”的推进蹄疾步稳,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纠正“超生就辞退”等违反上位法的地方立法,彰显了宪法权威。像这种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工伤要“扣除”肇事赔偿的规定,显然也该接受备案审查、合宪性的“体检”。
简而言之,不能让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滞后的地方政府印发的文件和墨守成规式的执行打了折扣。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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