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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调出狱”案二审仍判6年刑期

程幼泽一审被判执行有期徒刑6年;二审法院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称其有主观故意

2018年04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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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幼泽“高调出狱”,后经调查系自导自演的闹剧。 央视新闻截图

  山西男子程幼泽“高调出狱获刑”一案,4月13日上午二审宣判。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程幼泽维持原判。

  2016年5月23日,程幼泽自山西晋城监狱经过减刑后释放时,上百名社会人员列队放鞭炮迎接。程幼泽“高调出狱”相关视频引发关注,其本人则被称为“黑老大”。此后,程幼泽一审数罪并罚,实际执行有期徒刑6年。不过,一审判决中,程幼泽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并未被认定“涉黑”。

  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告诉新京报记者,尽管程幼泽因“黑老大”闻名,但法院的两次宣判,均未认定其具有涉黑情节。

  “高调出狱”三天后被捕

  2016年5月23日,山西省晋城监狱门口,14条鞭炮铺在道路两侧,上百名身穿黑衣的年轻男子,背着手分列左右,中间让出一条通道。一名身穿白色唐装,戴着墨镜的光头男子,在几名黑衣人的簇拥下,从监狱走出,一路上,频频向站立两旁的黑衣男子招手致意。随后,白衣男子坐上一辆黑色轿车,百余名黑衣男子也紧随其后,各自上车,数十辆汽车组成的车队浩浩荡荡,向着市区进发,沿途燃放鞭炮。

  白衣男子名叫程幼泽,山西晋城人,1962年出生,时年54岁。2009年8月,晋城市公安局成立“8·7查赌打黑专案组”,程幼泽因涉案被捕。2012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程幼泽有期徒刑八年。

  这是程幼泽第三次入狱。程幼泽的家人介绍,1984年4月,程幼泽因抢劫罪,被晋城县法院判刑6年;1996年12月12日因流氓罪、抢劫罪、赌博罪被山西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晋城监狱门口上演“高调出狱”时,程幼泽刚刚经过减刑后释放,随着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晋城“黑老大出狱”成为热点。

  出狱三天后,2016年5月26日,晋城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程幼泽;6月8日,程幼泽被批准逮捕。同日,晋城中院裁定撤销之前对程幼泽的减刑。2017年7月13日,阳城县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程幼泽有期徒刑5年;与此前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后,程幼泽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4月13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程幼泽等人的行为确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原判。

  在此之前,警方调查显示,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为事先策划。2016年6月10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布调查结果称,程幼泽在出狱前,曾经与家人和朋友多次联系,要求在出狱时“能多聚点人和车”。此后,程幼泽曾经的司机蒙某某,找到一家以策划婚庆典礼、企业形象为主要业务的“赵枫视频工作室”,让其策划出狱仪式,并承诺给策划费1万元。

  晋城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通话记录、监听记录、其他证人供述显示,程幼泽对当日有大量人员来迎接其出狱知情,应当知道晋城监狱的职能,大量人员、车辆在晋城监狱及周边长时间聚集,会扰乱监狱的工作秩序,对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但其仍然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严重扰乱晋城监狱工作秩序,挑战的是社会法治权威,危害的是公民法治信仰”。

  此外,晋城中院称,晋城监狱及武警晋城支队第三中队出具的证言能够证实,晋城监狱为处理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此外,“相关视频的大量传播和负面评论,正是本案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公众社会正义观的冲击,以及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因此,原判决认定程幼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称,尽管程幼泽因“黑老大”闻名,但法院的两次宣判,均未认定其具有涉黑情节。朱孝顶说,根据《刑法》规定,以及最高法的立法解释,涉黑犯罪需要具备“有组织”、“有稳定的成员”、“有保护伞”等特征,而程幼泽长年在监狱服刑,没有固定活动及经营场所,没有稳定的组织和成员,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涉黑组织者,“黑老大”。

  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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