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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法成本,以“惩罚性赔偿”保护原创

2018年04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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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需求就会越发强烈,惩罚性赔偿也会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下一步,要以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许多中国民众而言,其实也不算太陌生。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2009年颁布(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高到了十倍。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在相关法条中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一词,规定被侵权人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则是《商标法》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而《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立法,距今已经有三十六个年头。或许,稍显遗憾的是,相对于上述法规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另外两部重要法规,也就是《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一直付之阙如。这直接导致,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虽然被严重侵权,却也常常只能叹息而无可奈何。而违法成本过低,侵权判赔额度太少,也会让违法者肆无忌惮,更会严重损害创新动力。

  因为判赔额度太低,导致侵权者即使被告上法庭也不以为意的案例,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一些作家通过抄袭别人的作品,成了名人,获得了巨额的回报。但在侵权官司中,其付给原作者的赔偿数额却低得可怜。这不仅严重损害原创者的权益,显得颇为不公平,更是让违法者蔑视法规,无惧当被告,从而一而再再而三通过抄袭而得利。久而久之,抄袭甚至被许多人“降格”为道德问题,而无关法律。在技术创新领域,更是出现一些大公司肆无忌惮抄袭初创企业创意,而令小创业者血本无归的现象。

  这些乱象对于公众而言,也会造成“法治无力”的观感,助长“成功可不择手段”的歪风。

  所以,近年来,无论是学术界,抑或是法律实务界,一直在呼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上,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少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旦谁被认定为抄袭而不当得利,往往会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身败名裂。

  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需求就会越发强烈,惩罚性赔偿也会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据统计,我国201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排名跃居全球第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8件。如此庞大的市场,保护也得尽快跟上。

  应当说,这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也已经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不过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国际大势,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治进步的强烈依赖,以及对外经贸合作与科技交流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说已是刻不容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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