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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证人制度探索再进一步

2018年04月2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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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道变革

  本次修法草案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是在之前改革基础上对保护、鼓励证人作证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是对建构我国证人制度的进一步探索。

  4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这一规定是对草案中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原则的具体化举措之一。

  对于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有较高的实践价值,不仅有利于对某些犯罪的追诉和证明,而且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程序、证据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追诉和证明将更“有力”

  重大立功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等情况。实践中有些案件具有高度的隐秘性、组织性,如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这类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往往具备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其犯罪行为既难以发现,又难以证明。

  以受贿罪为例,对于使用现金行贿受贿,受贿后将现金存放在他人名下或者他人住所、地下室的,既没有资金往来记录可供核查,也缺乏关于赃款去向的线索和证据。

  比如,河南省一名市委书记的受贿案中,其收受的贿赂全部都是现金,除20万元用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自己保管银行卡之外,其余现金交给其司机或者朋友,甚至由行贿人代为保管。

  因此,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保管人揭发他人受贿事实的证人证言等,是重要的证据线索,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但是,行贿、保管等行为也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揭发检举、作证时担心受到法律惩罚,拒绝作证、不如实作证的情况较为常见。

  根据草案的规定,对行贿人、保管人等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草案对其做非犯罪化、非刑事化分流与处理,对其不定罪、不予刑事处罚,可以解除其在这方面的心理顾虑,使其如实作证,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利于对这些难以取证的刑事案件进行追诉。

  证人制度新探索

  对于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证人制度的补充完善。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对举报人、证人等的奖励、鼓励制度。

  如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第16条规定,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数额限制。对于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其认罪认罚,又有重大立功的,如阻止他人犯罪或者在侦破、审理重大犯罪案件中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对其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是对其配合追诉犯罪工作的鼓励,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同理。

  以毒品、涉黑、有组织犯罪为例,当组织内部由于利益冲突出现派系纷争、弱势方生命自由受到威胁时,其客观上有求助于刑事司法部门的需求。但这些人一方面由于担心自己首先就是刑事司法的打击对象,另一方面担心难以获得充分有效、持续的保护而遭受来自组织内部的打击报复,其受到威胁时往往既不敢报案,又不敢举报,更不敢出庭作证。

  本次修法草案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是在之前改革基础上对保护、鼓励证人作证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是对建构我国证人制度的进一步探索。

  但有三点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要确保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次,是要防范诬告,尤其是在毒品、受贿等案件中,由于这类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更需要防范风险。最后是有关方面要向有重大立功的人、其近亲属、亲密关系人提供充分、持续的人身安全保护,直至风险消失,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毒品、涉黑、有组织犯罪等案件中。

  □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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