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是具有奢侈性的教育高消费。
日前,山东省昌乐二中“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的报名要求,引发广泛关注。面对争议,昌乐二中回应称,“我们学校在2002年由公办改为了民办公助,要贯彻落实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要求,响应诚信建设要求。”
家长存在欠债不还等失信行为,孩子将“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其实是最高法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明确要求。
可能有人认为,父母失信不应“株连”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这种逻辑其实似是而非:首先,孩子“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针对的对象,其实并非孩子,而是失信的家长;也并非孩子的教育权,而是家长教育消费。其次,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跟剥夺受教育权无关,其本质是具有奢侈性的教育高消费。
据昌乐二中2016年招生简章显示,该校县外生收费标准为“12800元/生/学期”,而2017年中加班(CTC)收费标准更是高达“每生每学年学费6万元”。这也溢出了保障基本教育权利的“要求”。
本质上,那些失信家长之所以有条件让子女就读贵族化私立学校,是建立在欠债不还等失信行为基础上,实际上就是“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子女提供教育高消费”。因此,真正制造不公的,不是限制那些失信者子女就读贵族学校,而是失信者一面大肆高消费一面侵犯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张贵峰(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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