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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脚桶故障引火灾 法院判赔756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造成具体损失,原被告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昨日开庭

2018年05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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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左燕燕)顾女士家中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确系泡脚桶内部故障。顾女士将电商及厂商诉至法院,索赔5.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购买费用756元。三方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二中院开庭。

  2016年2月5日,顾女士在给水加温过程中,泡脚桶突然爆炸引起火灾。经消防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足浴桶内部故障所致。顾女士表示与平台和生产商电话进行沟通,但双方均相互推卸责任,不予解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时,被告电商平台辩称,自己不是销售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公示义务,且不明知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所以不是适格被告,顾女士的诉讼请求与平台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泡脚桶厂家则辩称,涉案足浴桶没有其商标标识。即使是公司售卖的,足浴桶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火灾事故并非公司足浴桶引起。同时,顾女士主张房屋装修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关于物品方面原告没有提供相关信息,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泡脚桶内部故障所致”。厂家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担责,赔偿顾女士。电商平台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销售方,故认定其实际参与了涉案泡脚桶的销售过程,与厂家共同担责。

  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火灾造成损失的具体价值,亦不申请价值评估。故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顾女士756元。判决后,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二审开庭。原告表示,其没有申请鉴定,当时只是申请损失评估。后来因为时间太长,就把评估撤回了。因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认定,其认为这就是依据。

  庭审最后,顾女士一方表示金额可以让步,提出电商平台赔偿5000元,厂家赔3万,但被告表示不同意。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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