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拍卖的“罚没肉”成了“违禁品”,显然不能一拍了之。
据澎湃新闻报道,湖南商人张三军从广西南宁、东兴等地购入的由执法部门查获并委托拍卖的冷冻肉制品,运回湖南销售后却被查扣,还被鉴定为“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去年7月,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他被临澧县检察院起诉,首次开庭当天,检方还追加起诉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肉还是那个肉,在特定区域内和时间前,是合法的;在此区域外和时间后,则成了“违禁”的,这耐人寻味。
广西打私办有工作人员称:在2015年11月之前,国家层面对走私冻品的处理没统一规定,当地当时拍卖前委托检验机构检查冻肉,也只是检查大肠杆菌、毒物等几个主要指标,“实际上远远达不到要求”。
而当年11月,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印发文件,要求对打私中查获的冻品一律无害化处理。次年广西相关行政规章也作了修订。而在广西还允许对罚没冻品拍卖那会,湖南早禁止拍卖了。
但对当事拍卖中标者追究刑责,难言妥当。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都以明知的主观故意为构罪要件。而张三军2014年至2016年竞买购入的罚没冻肉,都是执法部门委托拍卖的,且测试报告显示,样品各项指标达标。他据此认为这些肉流通合法,跟明知违法仍销售终归有别。
追根溯源,问题出在拍卖环节。
首先,哪怕当时这些罚没冻肉的拍卖在广西是被允许的,委托人既明知各地政策不一,在拍卖前就应当把这点作为产品瑕疵向竞买人明确告知,包括限在广西区域内流通。《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和拍卖人都有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义务,因未说明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其二,本来依法可以拍卖的“合格产品”,因政策变动因素,变成“缺陷产品”……拍卖中遇此情况,或许也该像企业界产品召回制度那样,公告或联系买受人,实行紧急召回并退赔货款,而不能一拍了之,拍卖款上缴财政后就不管。
虽然这起个案比较特殊,但这足以为政府拍卖或司法拍卖相关机制的健全完善提供很多参考。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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