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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已被洪水冲毁”证明别成甩锅证明

2018年05月13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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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被毁,不能将证明的责任转嫁给办事民众。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因要办理离婚诉讼,又丢失了结婚证,邵阳的欧阳先生前往当时办结婚登记的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开具证实婚姻关系的证明。没想到该民政局给他开具了一份写有“婚姻档案都被洪水冲毁”的证明。这也被当地民政局证实。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则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在此事件中,当事人想开个婚姻关系证明,拿到的却是“档案已被洪水冲毁”证明,原因指向了档案遗失。

  当地民政局建议欧阳先生夫妻双方凭相关证明,到原办理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去补证。但因为天灾人祸造成档案被毁,责在职能部门——尽管说,原始档案被毁是因1996年的突发特大洪水,当年也未电子归档,那也是职能部门的责任。

  面对这种状况,涉事部门理应积极作为才对,比如,与相关部门联动查询,或凭当事人纸质承诺等方式,帮助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总之,宜多想办法,别将证明责任转嫁给办事民众。

  考虑到情况特殊,当年被毁的又不止个别人的,当地有关方面在出事后也该尽早想到制度化的应对之策,比如明确特事特办机制,不能等民众上门办事时再“临时化”应对。

  虽说从2015年8月27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在立案所需面前,以“档案已被洪水冲毁”证明或靠“无法提供”搪塞当事人,却始终不是回事。档案被毁让民众为后果买单,终归不妥。

  □杨李喆(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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