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温德乙此前被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其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违法行为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5月21日,欣泰电气实控人温德乙诉证监会案一审落槌,温德乙诉讼请求被驳回。这是继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后,一再挣扎的温德乙再遇驳回。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证监会的处罚裁量幅度没有明显不当。
2016年,欣泰电气因财务造假,欺诈上市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016年8月,公司股票被强行退市,欣泰电气也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IPO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时任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温德乙也因该事件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前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二审被驳回
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被处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此后,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起诉证监会,温德乙也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温德乙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性,案件受理后,北京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案裁定中止审理。
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并做总结陈词。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服终身市场禁入处罚,温德乙诉证监会
在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案作出判决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2018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对温德乙起诉证监会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温德乙起诉认为,首先,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证监会没有区分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并未实施过指使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对其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第三,证监会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温德乙称自己已主动、尽力消除影响后果,综合本案证据、事实、法律以及实际情况,不宜对其施加严厉处罚和终身市场禁入。否则,其将难以投入精力与成本继续挽救公司,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等严重后果,故恳请法院予以审慎判决。
法院认为:温德乙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违法行为
5月2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温德乙本人并未到庭,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以及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情况,作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
本案中,温德乙个人能够就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以及就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公司重大活动,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基于个人意志进行决策,明显超出了其作为董事长的职权范畴。温德乙在实施上述指使行为时,不存在与董事长身份重合的问题,其正是基于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以独立于公司的意志指使公司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
由于温德乙指使欣泰电气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是涉及整个公司的重大活动而非限于特定个人的职务范畴,因此在本案中应当依照《证券法》中关于发行人责任的规定追究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责任,证监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证监会的处罚裁量幅度没有明显不当。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温德乙的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温德乙代理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欣泰电气上市及与证监会对簿公堂大事记
2011年3月18日
创业板发审委宣布欣泰电气首发申请未通过。因为发审委发现,所并购资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2年7月
欣泰电气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2014年1月3日
欣泰电气取得发行批文。
2015年7月
上市仅一年半的欣泰电气,被立案调查。
2016年7月8日
证监会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7年1月
欣泰电气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又上诉。此后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
2018年3月26日
北京市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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